1982年,北京出租车司机姚锦云驾车撞人,致5死19伤

学术   2025-01-21 20:50   江苏  

来源丨法律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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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110日,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第一厂公司动物园车队司机姚锦云驾驶出租车闯入天安门广场,从人民英雄纪念碑西侧冲向金水桥,沿途冲过密集的人群,造成5人死亡,19人受伤(11人重伤)。惨案发生后,一时之间,中外皆惊。

姚锦云在造成惨案后,于1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117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这已经是1981年的农历腊月廿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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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造成的严重后果,引起了中央一位领导人的高度重视,过要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在春节前对姚锦云执行死刑。

当时离春节只有6天,案件还未起诉到法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应当将起诉书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如果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还有10天的上诉期,最后还需经过死刑复核程序。

按照法律的这些规定,这起案件在春节前法院不可能审结,更不可能对她执行死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派人到最高人民法院转达了这位领导人的意见,请示对这起案件可否不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采取特别程序审理。

当时分管北京地区的最高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和主管副院长对此提了三点意见向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作了汇报:

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判;法律没有特别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执法机关,无权修改法律;如果要改变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江华审阅后即同意按这三点意见答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并说,这里只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没有什么特别程序。

随后,北京市一位领导人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陪同,专程到江华家中重提此事,但江华仍然坚持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来审理此案。最终,这起案件还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审判。

(载《深切怀念江华老院长》,作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郭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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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130日(农历82年正月初六),北京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姚锦云危害公共安全一案。

当庭宣告判决:姚锦云犯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82219日(农历正月廿六),姚锦云被执行死刑,离她24岁生日只差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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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当时在国内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是我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在全国率先将驾驶机动车认定为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上具有示范意义。

我国刑法学泰斗高铭暄教授在其主编的《刑法学原理》第三卷中认为,从特殊预防的角度考虑,即使对姚锦云处以较轻的刑罚,她也不会再实施犯罪,因而应判处较轻的刑罚。但从一般预防的角度考虑,其毕竟罪大恶极,不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致24名无辜者死伤,不重判不足以平民愤,不足以威慑那些有可能为了泄愤而迁怒于无辜的人、铤而走险的潜在犯罪人,因而应处以极刑,才能起到较好的社会警示作用,才能打击那些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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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19071999),原名虞上聪,湖南江华瑶族自治县大石桥乡鹧鸪塘村人。1975年至1983年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1980年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庭长,主持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的审判工作。

19791122日至26日,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城市治安工作会议,作出了从重从快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的决策。但有的地方为了从快,案发后不到3天就对罪犯执行了死刑有的为了从重,竟然改变犯罪性质,把伤害致死改成故意杀人,甚至有的挖库存,把已判处死缓服刑的罪犯改判死刑立即执行。违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当时江苏省南京市发生了一起一名差5天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杀人的案件,根据刑法关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这名少年犯不应判处死刑。但由于这名少年犯杀人手段残忍,情节严重,激起了民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只差5天,判他死刑,以平民愤。江华坚决表示反对,他说:1天也不能杀。差5天可以例外,那么差6天、7天、10天怎么办执法不能含糊,不能搞这样的灵活性……你们如果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杀了,刑法这一条就被破坏了,也就不算数了,这样还有什么法律的严肃性,我们不能这样对待国家法律……刑法刚刚实施就不照办,谁还相信我们会依法办事我们国家的法律如何取信于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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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生涯,使得江华对中国法治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有了深刻的认识。他说: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来说,中心问题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贯彻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我们走过来的道路是不平坦的,是有阻力有斗争的。我们还要继续坚定走下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帆风顺。改变人们长期以来法制观念淡薄、轻视法制的习惯势力是不容易的。因此,我们既要有耐心,也要有信心。性子急了不行,没有信心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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