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建厅通报处罚6家施工单位!

楼市   2024-10-25 18:01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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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住建厅

近日,广东省住建厅通报处罚6家施工单位和一家设备租赁单位:


01

(法人)名称:深圳市上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7J7P2C45

住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三路150号八卦岭工业区424栋507

2024年6月21日,由你单位提供设备租赁的东莞跨境电商启盈快件项目(位于东莞市沙田镇进港南路231号)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2024年7月18日,我厅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缺少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危险源管控措施等。2.未提供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相关资料。3.未提供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4.未提供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相关资料。5.未提供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资料。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六)、(九)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8月9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47号),你单位9月20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10月22日至11月20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12日


02

(法人)名称:广州源领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BNR7J21A

住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路中成路300号大院(自编1)办公楼401、406室(仅限办公)

根据《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信息系统查询发现你单位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数量不符合要求。2023年12月13日,我厅发函《关于补充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通知》,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企业于2024年3月12日前完成对存在问题的整改。2024年8月14日,我厅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仍存在以下问题:仅有1个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缺少1个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2个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9月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60号),你单位9月13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10月22日至11月20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15日


03

(法人)名称:广州鼎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BPBH911H

住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科华街251号20栋101室(1-9层)(租赁部位:1023-76室)

根据《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信息系统查询发现你单位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数量不符合要求。2023年12月13日,我厅发函《关于补充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通知》,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企业于2024年3月12日前完成对存在问题的整改。2024年8月13日,我厅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仍存在以下问题:仅有1个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无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缺少1个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12个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12个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9月4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57号),你单位9月12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10月22日至11月20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12日


04


(法人)名称: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1951701645

住所(地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广南路108号二楼(自主申报)

2024年4月24日,由你单位承建的大亚湾区自在城花园项目(位于惠州市大亚湾西区龙山五路1号)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5月17日,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一、企业安全生产条件:1.未提供近两年来企业的建设规模台账,投入的资金证明材料不能反映企业安全生产所需的实际需求。2.未提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台账。3.3名电焊工证件无效。4.企业近两年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按其提供的培训计划实施。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相关应急预案和措施针对性不强。6.专项方案的预案针对性不强。二、大亚湾区自在城花园项目:7.消防设备配置不达标,现场存在部分灭火器重量仅为2.5kg。8.支撑体系不牢靠,65栋地下室后浇带位置支模架上端超长,大于1米,且部分“u型”只设置一道杆件。9.外架作业不规范,65栋塔吊原第一道附着安装操作平台搭设简易,其首层外架抛撑设置不符合受力要求。10.57栋地下室落地操作平台搭设简易,无方案,无验收资料。11.临时用电不符合规范要求,57栋钢筋加工场有7台加工器具未设置开关箱,且爬架用电电缆未作固定。以上事实有《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请暂扣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函》及其附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三)、(五)、(六)、(八)、(十)、(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45号),你单位2024年10月9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本机关认定你单位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形,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事实清楚,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19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15日


05

 (法人)名称: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29222660R

住所(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区西南园A区8-4号(F1)(仅作办公场所使用,住所申报)

2024年8月22日,由你单位承建的立木富山基础电子元器件产研基地项目(位于中山市三角镇进源路1号)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8月28日,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一、项目安全管理方面:1.项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计划投入约800万元,目前仅能提供使用清单合计金额387.6万元(排栅的费用相关证明现场未能提供,合同金额约320万元,已支付金额约290万元);2.未能提供管理人员2023年及2024年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记录。二、脚手架方面:3.厂房二、厂房三外脚手架安全网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4.厂房首层地面有大量钢筋及杂物堆压在外脚手架;5.厂房三的一、四、五、六层外脚手架验收时间与验收牌登记时间不符。三、施工用电方面:6.厂房二、厂房三首层钢筋加工场设备未落实“一机一闸”;7.个别用电设备检查时间与实际时间不符,检查记录已记录到8月31日。四、消防安全方面:8.厂房二、厂房三配备的消防灭火器过期;9.厂房二首层消防栓内未设置消防设备;10.厂房三的六层消防栓无水。五、其它方面:11.现场钢筋棚顶面仅有一块锌铁皮,不能有效防护;12.厂房三升降机出入口临边与外架之间间隙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13.未能提供现场电动斗车的相关进场验收记录。以上事实有《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请对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请示》及其附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六)、(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77号),你单位2024年9月24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19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15日


06

(法人)名称:广东一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792983083P

住所(地址):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六区上岸路20号

2024年4月10日,肇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总站对你单位承建的鸿景誉园北区7栋及一期地下室工程项目(位于肇庆市大桥路和焦园路西北侧)进行了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现场搭设的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93.4米、88.9米),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该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施工单位未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2.首层附属商铺搭设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5米),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该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以上事实有《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请暂扣广东一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请示》及其附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8月1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76号),你单位2024年9月26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向本机关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本机关认定你单位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形,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事实清楚,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19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15日


07

(法人)名称:广东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5545399F

住所(地址):肇庆市端州区祥福路7号鸿景悦园第3幢首层04号商铺

2023年8月4日,德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承建的鸿景·山水晴天商住小区项目(位于肇庆市德庆县德城街道德城区环市路南侧)进行了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高支模、轮扣支撑在施工前未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以上事实有《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请暂扣广东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请示》及其附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8月1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55号),你单位2024年9月20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19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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