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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新旧资质平稳过渡,新旧资质过渡期延长至2024年10月31日。(原文链接:住建部:新旧资质过渡期延长至2024年10月31日!)
10月22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有关事项准备的通知》(粤建质〔2024〕244号)。
我省按照原标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0月31日(含)以后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5年10月31日。
原文如下: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新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有关要求,为规范有序做好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衔接,结合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要认真做好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相关目录清单的认领,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等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并依据《管理办法》对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等新要求提前做好年度预算计划和人员配备等方面的准备。同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对本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完善,并与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检测监管平台”)对接,为下一步快速启动资质审批工作做好准备。
二、我省按照原标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0月31日(含)以后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5年10月31日。企业可自行在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网址:https://skypt.gdcic.net/#/user/home)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三、我省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应于2025年10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通过核定后获得的新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其原资质证书作废。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新设立、增项、延续)申请暂不受理,资质变更、注销等其他事项正常受理。待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相关配套文件及审批系统升级完善后,我厅将及时启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相应资质审批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为便于后续资质审批工作快速展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可登录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及时更新完善企业人员、设备、场所等信息。
六、近期,我厅对“省检测监管平台”进行了升级完善,新增了“专家库模块”,为做好平台应用、信息交换共享以及账号分配和管理等工作,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指定在编公务人员为“省检测监管平台”以及“专家库模块”的使用人员。相关人员信息请于10月29日前报送我厅(格式详见附件)。
附件:“省检测监管平台”和“专家库模块”使用人员信息收集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21日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其他省份的延期情况:
广西:资质证书有效期自动统一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
青海: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5年7月31日。
湖北:新旧资质过渡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31日。
广东:统一延期至2024年10月31日。
北京: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4年10月31日,无需办理证书延续审批手续。
山东:有效期统一确定为2025年7月31日。
新疆: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5年7月31日。
贵州:统一延期至2024年10月31日。
浙江: 统一延期至2025年4月30日。
内蒙古:新旧资质过渡期延长至2024年10月31日。
陕西: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到期的,统一延续至2024年10月31日。
河北: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5年4月30日,无需办理证书延续审批手续。
江苏:对我厅核发的有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予以自动延续。
云南: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平台自动延期。
四川: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平台自动延期。
重庆: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
相关阅读:住建厅:关于继续延长资质证书有效期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