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托圈)
11月21日,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官网发布《破产财产分配暨破产清算事务公告》,公布了破产财产服务信托设立进展、信托财产处置增加协议转让方式两项事项。
一、破产财产服务信托设立进展
根据重庆五中院(2022)渝05破237、24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新华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载明内容,对于程序内确实无法实现变现、清收的财产,由管理人将未变现、清收的破产财产按照《分配方案》规定的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规则以原状分配的方式分配给剩余未获清偿的债权人,再由管理人公开遴选的信托公司,即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信信托”),作为受托人以前述财产设立破产财产服务信托。
目前,建信信托已完成破产服务信托合同文本起草工作,各债权人可联系管理人获取破产服务信托合同文本。
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过程中提前预留的电子邮箱向管理人邮箱(xhxtglr@163.com)发送邮件获取相应文本,邮件标题命名方式为“债权人姓名-破产服务信托合同文本获取”。
如针对该破产服务信托合同文本存在修改意见,请各债权人于公告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用印文件向建信信托反馈相应修改意见。
破产服务信托合同文本确定后,管理人将另行公告相应破产服务信托成立及份额受领事宜。
二、信托财产处置增加协议转让方式
自新华信托进入破产程序以来,管理人协助新华信托公司针对其受托管理的主动类信托产品召开受益人大会确定各产品处置方式。
最终确定信托产品处置方式包括:更换受托人、原状分配及公开变现。
目前,在公开变现处置信托财产过程中,有意向方及受益人共同提出拟按不低于上一流拍价的价格以协议转让方式完成资产处置。因部分信托产品新华信托及天津创富亦持有相应受益权份额,需要针对以协议转让方式完成信托资产处置一事发表意见。
管理人认为,一方面,协议转让方式符合此前确定的处置原则,核心目的仍是确保财产价值最大化以及以市场检验确定公允价值及损失;另一方面,协议转让方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4条处置精神。
基于前述分析,管理人认为若信托产品已经三轮以上拍卖均流拍、有且仅有一名意向方提出以不低于上一轮流拍价收购资产时,以协议转让方式处置信托产品与现有方案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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