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务三分类实施以来,信托业加大了对各类行政管理服务信托业务的探索力度,近期多家公司落地了担保品服务信托,引发一定市场关注。
综合来看,覆盖多元化的非货币资产、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功能、有利于发挥信托的本源优势是担保品服务信托业务的突出特点,在银团贷款、处置抵债资产、新类型担保等典型场景中显现出较大的应用潜力。
早在民国时期,随着信托学说的推广,袁愈俭、程联等人相继出版了信托有关的专著。孔涤庵在《信托业》(1933年出版)一书中已设置“有价证券信托业务”章节,其中有专门一段说明有担保公司债信托业务及介绍当时境外的相关经验,“在英美各国,往往指定信托公司为受托人,俾介于债权人(即应募公司债之总债权者)与债务人(即发行公司债之公司)之间,而订立信托契约,为担保权之名义人,亦以为总债权者之代表人,如此则一旦发生事故,可实行其担保权以为必要之处置,总括债权者自可安心无虞矣。”
现代债务业务中,担保品服务信托业务已有多次讨论研究。如,2007年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发行公司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由保荐人或者其他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曾引发信托业的讨论;2022年5月交易商协会推出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CB)创新试点,明确提出可引入信托计划等破产隔离载体的结构化模式,令市场再一次关注债券担保品服务信托业务;此外,借鉴境外经验和境内债券相关实践,2014年信托业内人士曾提出信托融资业务转换为附信托(私募)企业债构想,信托公司的角色为财务顾问、承销商和信托受托人,其中受托人角色之一是接受债券发行人的委托,就特定财产设定担保权为企业债实施担保,以担保权为信托财产,以企业债持有人为受益人。
信托业务三分类制度实施之前,信托公司开展的附担保物权委托贷款业务、“双SPV”CMBS等业务中已经出现担保品服务信托的雏形,且信托公司在其中提供了相关的风险管理、执行监督等服务。总的来看,担保品服务信托可以嵌入借贷、买卖等构成担保交易的各类场景中发挥作用,业务模式具有想象空间。作为重要的转型方向之一,信托行业加大探索力度,近期多家信托公司落地了首单担保品服务信托。
据不完全统计,信托业务三分类实施以来,已落地担保品服务信托项目数量达到六十单左右,业务模式主要覆盖担保权信托模式、担保物信托模式等。
具体来看,在已落地担保权信托模式案例中,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保理债权交付给信托公司设立“担保品服务信托”,信托作为受托人,配合委托人办理担保物抵质押登记,并提供接受债务人归还本金、支付利息、定期分配信托利益及信息披露等服务;在已落地担保物模式信托模式案例中,委托人根据《经营收入转让协议》和所列示资产在特定期间内的现金流作为信托财产,设立担保品服务信托,并对该资产担保债务融资(CB)的持有人提供担保,CB持有人为受益人,信托作受托人和债权代理人,参与资产担保债务融资(CB)工具的发行。
此外,也有信托公司还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以科技型企业客户作为委托人设立担保品服务信托,助力中小企业提高融资效率、扩大融资规模等。
一是:通过担保品服务信托担任银团贷款中的代理行或担保代理行。
近期金融监管总局制定并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其中针对当前银团贷款代理行设置混乱、贷款各自代理、多家转存等乱象,不但要求银团贷款应当设置统一的代理行,还允许结构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针对不同事务设置结算代理行、担保代理行、文件代理行等以开展相应的贷款管理工作,为担保品服务信托业务带来了较大拓展空间。根据业务经验,近年来我国境内银团贷款借款人行业分布中,占比最高的是金融行业,其中金融行业中房地产占比较高,与信托公司传统业务领域存在较大契合性,有利于担保品服务信托的拓展。因此,建议信托公司抓住《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发布的契机,以担保品服务信托的形式担任银团贷款中的代理行或担保代理行角色,参与银团贷款中的担保物管理、账户管理等。
二是:通过担保品服务信托缓解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压力。
目前监管方面对商业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的时限和方式均有要求。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且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但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压力较大,且受市场不活跃和资产价格下行的影响,不良资产处置难度有所加大,这也影响了商业银行通过以物抵债开展资产清收进而处置化解风险的进度。因此,建议信托公司积极拓展商业银行相关合作,由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以债权和担保物权作为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合作设立信托,由信托公司协助开展后续以物抵债和多方式处置盘活抵债资产,有效缓解处置时限和处置方式压力。
三是:通过开展与新类型担保相结合的担保品服务信托业务助力中小企业融资。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涌现出一些新类型担保,例如以商铺租赁权、高速公路收费权等各种权利作为客体设定的担保。从实务来看,金融监管部门对新类型担保在政策上保持相对开放和支持的态度,《九民纪要》也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担保对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积极作用,不轻易否定新类型担保、非典型担保的合同效力及担保功能”,均对新类型担保的法律效力予以了支持。此外,《担保制度解释》和《九民纪要》也均对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予以了肯定,为信托公司开展以新类型担保物为信托财产的担保品服务信托业务提供了制度保障。与《民法典》规定的典型担保相比,担保品服务信托不但对各类财产及财产权利保持开放,扩大了担保物的范围,同时,与债权代理人模式相比,担保品服务信托中的担保物信托模式通过将担保物客观上转移给信托公司,形成了让与担保,为债权人提供了更有力的风控抓手,激励和推动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为推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因此,建议信托公司发挥比较优势,探索开展与新类型担保相结合的担保品服务信托业务。
本文作者:中诚信托/研发部/崔继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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