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托圈)
一桩旧案,因被告不服上诉而进入二审阶段。
11月11日,长沙银行发布公告称,作为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渤海信托”)的委托人,该行此前涉及的一桩借款本金5.9亿元的诉讼一审已胜诉。
但因不服一审判决,一审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宜华生活”)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长沙银行表示,该行已对该笔贷款足额计提了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该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后续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2024年第三季度末,长沙银行总资产约1.12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0.11%。
这起案件缘由可以追溯至4年前。案件涉及长沙银行、渤海信托、宜华生活三方主体。
2020年1月7日,长沙银行作为渤海·长银第4期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向渤海信托(信托计划受托人)交付了5.9亿元信托资金,由渤海信托向宜华生活发放信托贷款本金5.9亿元,贷款期限为3年,宜华生活为该信托贷款提供最高额股权质押担保和最高额质押担保,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王少侬、刘壮超、胡静、刘绍香、陈奕民为该信托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签订了相关信托贷款合同、质押合同及保证合同。
因宜华生活本息逾期,渤海信托作为原告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3月,长沙银行发布公告称,渤海信托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六个月后,案件迎来了判决结果。9月27日,长沙银行发布的公告显示,该行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民事判决书,一审结果为原告渤海信托胜诉。判决内容包括:被告宜华生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信托借款本金5.9亿元;被告宜华生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信托支付质押物保管费约443.6万元,之后按照《动态抵质押监管三方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一》的约定按照每年138.8万元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
因不服一审判决,宜华生活提起上诉。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并组成合议庭。
根据长沙银行11月11日发布的公告,宜华生活的上诉请求包括:撤销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偿还质押物监管费443.6万元,之后也无需按照《动态抵质押监管三方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一》的约定按照每年138.8万元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一审关于质押物保管费的受理费,以及二审案件的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图源:长沙银行公告
公开资料显示,宜华生活曾经是一家上市公司,但已经于2021年退市。宜华生活主要从事家具和木地板等家居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
2021年,中国证监会调查发现,宜华生活2016年至2019年定期报告存在严重虚假记载。一是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增销售额等方式虚增利润20余亿元;二是通过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增银行存款80余亿元;三是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资金往来300余亿元。中国证监会对宜华生活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该网站发布了多起涉及宜华生活的诉讼,受到宜华生活影响的金融机构远不止长沙银行一家。例如,上海证券与宜华生活有债券交易纠纷,渤海银行与宜华生活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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