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曝光 | 宝丰公安交警曝光典型事故案例

政务   2024-09-14 10:46   河南  

“交通事故猛于虎”
在关乎生命安全的交通法规面前
容不得我们有片刻的疏忽
更不许我们有半步的跨越
宝丰公安交警曝光9月份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希望大家能从中吸取教训
知危险、会避险
安全文明出行
避免悲剧发生

案例一

2024年8月26日0时5分许,郝某方驾驶北方永盛牌三轮电动车,沿宝丰县父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父城大道辉煌汽车美容店门前路段,与前方停放在道路西侧由崔某欣驾驶的豫DHXXX0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郝某方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郝某方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崔某欣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二

2024年9月7日10时许,张某阳驾驶豫D1XXXE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宝丰县君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京东快递路口处右转弯时,与仁某彩驾驶的新日牌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仁某彩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某阳驾驶机动车违反了《河南省道路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仁某彩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三

2024年08月16日21时40分许,任某博驾驶平顶山-C08XXX0号台铃牌二轮电动车,沿宝丰县城前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兴路交叉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由单某璐驾驶的赛鸽牌三轮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单某璐、马某格、马某云、刘某支四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任某博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单某璐、马某格、马某云、刘某支无责任。

案例四

2024年9月3日14时25分,陈某超驾驶豫D-BXXXU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宝丰县裕民路跨世纪幼儿园门前路段开车门时,与李某峰驾驶的金箭牌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陈某超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峰无责任。


案例五

2024年08月17日20时20分许,宋某钢驾驶赣B5XXX0号长安牌轻型栏板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宝丰县商酒务镇环镇路红绿灯北侧路段时,与行人刘某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刘某琴受伤,车辆损坏。宋某钢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宝丰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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