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6日0时5分许,郝某方驾驶北方永盛牌三轮电动车,沿宝丰县父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父城大道辉煌汽车美容店门前路段,与前方停放在道路西侧由崔某欣驾驶的豫DHXXX0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郝某方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郝某方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崔某欣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4年9月3日14时25分,陈某超驾驶豫D-BXXXU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宝丰县裕民路跨世纪幼儿园门前路段开车门时,与李某峰驾驶的金箭牌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陈某超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峰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