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曝光| 宝丰公安交警曝光一盔一带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政务   2024-10-15 10:15   河南  

 交警蜀黍每天苦口婆心地告诫大家

骑摩托车/电动车一定要戴安全头盔

安全头盔不是累赘

关键时刻能保命

可是很多人还是不当回事

抱着侥幸心理

想着能不戴则不戴

今天

让我们看看这些发生在身边的事故案例


01

  2024年09月22日16时许,赵某方驾驶雅迪牌电动车,沿迎宾大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迎宾大道万象天街路口处,与由北向南行驶由邢某磊驾驶的豫DUXXX1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方及雅迪牌电动车乘坐人赵某轩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赵某方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邢某磊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赵某轩无责任。


02

  2024年9月19日18时50分许,柴某昌驾驶平顶山C83XXX3号立奥牌电动三轮车,沿宝丰县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玉带河北路交叉路口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王某涛驾驶的豫D-2XXXT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柴某昌及平顶山C83XXX3号立奥牌电动三轮车乘坐人柴某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柴某昌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涛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柴某辰无责任。
03

  2024年09月25日15时许,姜某涵驾驶平顶山-C20XXX1号雅丽奇牌两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宝丰县城为民路与裕民路交叉路口处时,与由孙某钢驾驶的豫D-BXXXE号领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姜某涵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姜某涵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孙某钢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04

  2024年09月18日21时20分许,李某平驾驶平顶山C21XXX2号吉祥狮牌电动车,自南向北行驶至宝丰县肖旗乡七里营转盘北侧300米处时,与由王某敏驾驶的彭宇牌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敏受伤。李某平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敏无责任。
05

  2024年9月21日21时15分许,薛某刚驾驶豫DDXXXC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宝丰县李庄乡姬家村仝家村南侧路段时,与自北向南由仝某利驾驶的豫DQXXX8号峰光牌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仝某利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薛某刚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仝某利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Q
为什么要戴头盔?
A

摩托车(电动车)在行驶中稳定性能较差,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驾驶摩托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会有安全带、安全气囊的保护。人直接暴露在外,最容易受到致命伤害的部位就是头部,人的头部在发生交通事故受到猛烈撞击时,安全头盔可以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

Q
为什么头盔可以保护头部?
A

安全头盔光滑的半球形,可使冲击力分散并能吸收。在受到撞击产生变形的过程中,头盔也能吸收一部分能量,加上安全头盔内的护垫,又能起到一个缓冲作用,大大降低了驾乘人员受到伤害的程度。

宝丰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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