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事检察云课堂”第 22 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政务   2024-09-27 20:11   内蒙古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提升全盟民事检察人员司法办案能力,促进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兴安盟检察分院持续开展“民事检察云课堂”活动。9月27日下午,开展了第22期“民事检察云课堂”,由科右中旗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塔娜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学习感悟分享”为题做专题授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自今日即2024年9月27日施行。《解释》的出台是为进一步彰显强化人权保护、维护社会和谐安全的立法宗旨,解决民事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本解释共26条,明确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劳务派遣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形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适用规则、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自身损害属于产品责任赔偿范围等主要内容。


塔娜利用自身业务知识和工作经历对《解释》的法律规范进行了解读,多角度、多层面阐述了对《解释》的认识和理解,并结合具体案例重点讲解了未成年人侵权行为中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承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第三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承揽人完成工作过程造成第三人损害时承揽人与定做人的责任承担、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时物业服务公司与具体侵权人之间的责任承担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问题。本次授课适当其时,及时拓宽民事检察人员的法律知识体系,通过学习本解释,有助于检察机关在进行民事检察监督时能够更准确地判断法院的裁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而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民事检察云课堂”将紧紧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的目标,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针对民事检察存在的“不专”“不会”的问题,加大民事检察专业知识学习力度。全盟民事检察人员将继续以“云课堂”活动为契机,持续推进民事检察工作理念、能力地转变,以高质效民事检察监督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供稿:分院第四检察部

审核:张晋 赵越

【编辑】薛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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