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是我不懂法,这次的事也算给我上了一课,以后我就把自己当教材,带动身边人一起保护环境……”案件当事人常某捧着已经放空的放殖箱,郑重其事向检察官们说道。
9月30日,兴安盟检察分院联合扎赉特旗检察院、扎赉特旗农牧和科技局等单位,在扎赉特旗巴达尔胡镇南侧绰尔河流域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2022年10月30日,案件当事人常某在扎赉特旗阿拉达尔吐苏木南侧5华里处的一条天然河沟内,使用磁电机、电瓶等工具非法捕捞蛙类野生动物547只(幼蛙)。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被非法捕捞的蛙类为无尾目蛙科东北林蛙。经扎赉特旗农牧和科技局评估,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总量价值玖仟伍佰零肆元整(¥9504.00)。常某的非法捕捞行为不仅造成渔业资源的损失,而且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兴安盟检察分院依法对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检察机关建议,法院调解,当事人常某意识到错误,主动缴纳生态损害修复金,并委托第三方以增殖放流的方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活动现场,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官助理及“益心为公”志愿者的共同见证下,当事人常某将200只三年成品林蛙放入绰尔河内。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不仅促进了受损水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水生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还增强了当地群众对蛙类资源的保护意识,推动形成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彰显了检察机关在保护环境资源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下一步,兴安盟检察机关将在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基础上,继续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积极引导“生态违法者”转变为“生态修复者”,为守护河清水绿生态环境保护水生生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力量。
供稿:分院第六检察部
图片:王赫
审核:张志华 赵越
【编辑】郭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