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讲清!仲裁与诉讼有什么区别?如何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文摘   2024-10-18 20:48   中国  

前言
本文从仲裁与诉讼、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裁决、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及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和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六个方面进行讲述。


















01

仲裁与诉讼都是纠纷解决的机制,但是两者有着重大的区别,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本节主要介绍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仲裁与诉讼两者都是国家认可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诉讼是根据法律规定解决争议纠纷,仲裁是根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解决争议纠纷,两者都是国家法律授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
审理方式







处理的纠纷范围




处理纠纷的机构及人员的确定




是否公开审理







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仲裁与诉讼相互独立




仲裁与诉讼均为解决争议的途径,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既可以选择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
仲裁协议对诉讼的影响




当事人之间若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则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将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是仲裁协议无效的,法院将依法受理。
仲裁裁决对诉讼的影响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如果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02

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效力问题难免有不同认识,从法律上由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加以确认,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仲裁程序提供司法的监督与支持。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提出效力异议的时间一般在仲裁程序开始后,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实践中,同样存在仲裁程序尚未提起,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亦符合受理时间要求。

在审查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中,被申请人能否提起管辖权异议?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效力异议案件后,被申请人如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在审查仲裁协议效力时会考虑哪些要素?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人民法院会审查以下七方面要素:

小提示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对象:只针对仲裁协议或条款,此阶段不对基础合同是否成立、有效作出认定。









03

撤销仲裁裁决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否决仲裁裁决效力的司法监督活动。
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需关注的问题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1.申请主体:限于仲裁裁决的当事人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必须是被申请撤销的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即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仲裁案件之外的第三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2.申请期限:六个月
当事人超过六个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申请。
3.管辖法院: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1.没有仲裁协议
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已经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主要是指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裁决的事项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仲裁规则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主要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未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导致其未能参与仲裁,或者仲裁员根据仲裁法或仲裁规则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且上述情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主要是指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主要是指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7.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司法实践当中,认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包括:仲裁裁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违反社会善良风俗、危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安全、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公共安全秩序等;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仲裁裁决的,需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方能作出裁定。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裁终局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二审终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一裁终局。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04

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非诉纠纷解决制度,也是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与法院终审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应该去哪个法院申请执行呢?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有什么救济措施呢?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因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法律同样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救济方式。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则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法院如何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进行审查?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法院在对被执行人和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分别依据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对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裁定不服,有什么救济途径呢?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对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无法再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复议,但可提起执行监督。对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可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小提示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05

申请相互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可以向哪些法院提出?(双向)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小提示
同时向内地和香港特区两地法院申请执行的: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确定的数额。


申请相互认可和执行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应注意的问题:(双向)
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1.可被认可和执行的裁决

2.审查法院

小提示
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法院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既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为避免两地法院分别就同一仲裁裁决内容进行执行清偿,先由作出仲裁裁决地的法院进行执行清偿,另一地法院收到仲裁地法院关于经执行债权未获得清偿(部分或者全部)情况的证明后,才可以对未获清偿部分为执行清偿。
注意:
1.内地对澳门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均由同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内地同时有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申请人可以选择,一经选择即为确定,不得变更,亦不得同时向两个内地中院就同一仲裁裁决申请认可和执行。
2.澳门关于内地仲裁裁决认可事项由澳门中级法院审查,关于内地仲裁裁决的执行事项由澳门初级法院受理。
3.申请顺序
大陆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应注意的问题:(单向)
大陆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应注意的问题:(单向)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1.适用范围。只适用于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在大陆的认可和执行。
2.可被认可和执行的裁决

3.审查法院

4.审查顺序

小提示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该仲裁裁决的真实性。









06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应注意的问题
大陆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应注意的问题:(单向)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1.可以被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情形(涉外因素的判断)

小提示
仲裁协议约定将民商事争议提交外国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在中国境外临时仲裁的,应具有涉外因素,即须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约定将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争议提交外国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在中国境外临时仲裁的,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自贸区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相互之间,不能仅以该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认定无效。
2.审查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案件适用法律(有先后顺序)

(1)当事人协议选择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
需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仅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不能作为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
(2)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适用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与适用仲裁地的法律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不同认定的,应当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如仲裁协议未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但根据仲裁协议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可以确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同样可适用。
(3)当事人既没有协议选择,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则适用法院地法律。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大陆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应注意的问题:(单向)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



1.审查法院

小提示

如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为基层法院,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法院为高院或者最高院,由该法院决定自行审查或者指定中院审查。

2.审查范围

《纽约公约》第5条

一、裁决唯有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声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拒予承认及执行;

(甲)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或该项协定依当事人作为协定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或未指明以何法律为准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系属无效者;

(乙)受裁决援用之一造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

(丙)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者,但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之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部分得予承认及执行;

(丁)仲裁机关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各造间之协议不符,或无协议而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者;

(戊)裁决对各造尚无拘束力,或业经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之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者。

二、倘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

(甲)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系不能以仲裁解决者;

(乙)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

来源 | 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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