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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情况:
借款人:青岛恒立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担保人:山东华帘集团钢帘有限公司、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马俊峰、张华、卢元龙
本金:59,208,809.16元
利息(截止日2024年 8月31日):19,513,400.3元
抵押物: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西路161号两套办公用房,1001号面积448.93平米、1005号面积306.71平。
诉讼情况: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青民四初字第65号判决:一、被告青岛恒立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银行借款本金 9405264.61 美元及利息;二、银行对“青房地权市他字第 201530450”号房地产他项权证项下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山东华帘集团钢帘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华懋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徐传刚、被告卢元龙、被告马俊峰各自在最高额人民币 2 亿元的范围内对前述第一项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情况:
(2016)鲁02执54号,青岛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鲁02执恢206号裁定恢复执行,2022年1月青岛中院启动本案抵押物1001、1005评估,变卖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初步和解意向,申请人撤回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抵押资产情况:
抵押物为青岛恒立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西路161号1001、1005号房产,商业办公,证号分别为市201495733、201495726号,他项权证:青房地权市他字第201530450号,建筑面积分别为448.93平米(1001室)、306.71平米(1005室)。抵押房产位于康大财富中心,地铁1号线石油大学地铁站A口,交通便捷,商业圈成熟,氛围良好。大楼整体成新度较好,康大集团总部位于该写字楼,整体入驻率较高。大楼整体租金约为1.2元/㎡/天。
本债权或物权感兴趣者,可联系张先生 18563985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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