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情况:
借款人:青岛铮铭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担保人:东阿县鑫源工贸有限公司、东阿县鲁嘉纺织有限公司、茌平县信利油脂有限公司、李天龙、李波、贾建平、孙良俊、李辉
本金:24,533,577.98 元(人民币)
利息(截止日2024年 8月31日):24,614,467.29元(人民币)
抵押物:
抵押物一:贾建平位于山东省聊城市湖西办事处昌润路12号城市主人联排21幢2103的1-3层房产,面积194.65平。
抵押物二:李辉、孙良俊位于聊城市茌平实验高中对过、天鹅湖小区6号住宅楼东四单元3号房的房产,面积138平米。
本债权或物权感兴趣者,可联系张先生 18563985989
诉讼情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2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青岛铮铭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 3664631.53 美元及利息、复利、罚息;二、被告东阿县鑫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东阿县鲁嘉纺织有限公司、被告在平县信利油脂有限公司、被告李天龙、被告李波、被告贾建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人民币2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山路支行对被告贾建平名下位于湖西办事处昌润路12号城市主人联排21幢1至3层2103房产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限额人民币25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山路支行对被告孙良俊、被告李辉名下位于在平实验高中对过,天鹅湖小区 6 号住宅楼东四单元 3 号房、在平实验高中对过,天鹅湖小区 6号住宅楼东四单元四层西户房产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限额人民币 2500 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2018)鲁0202执1594号,市南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抵押、查封资产情况:
1、抵押物一:贾建平位于山东省聊城市湖西办事处昌润路12号城市主人联排21幢2103的1-3层房产。产权证号:聊房权证湖字第0113006365号,他项权证:聊房他证湖字第0313003209 号,产证面积194.65平。该房产现为空置状态,无人使用。
2、抵押物二:李辉、孙良俊位于聊城市茌平实验高中对过、天鹅湖小区6号住宅楼东四单元3号房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聊房他证在平县字第20141254号。
抵押房产为套三住宅,房产面积138平米+20平米车库。
3、曾查封被申请人东阿县鑫源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阿县房权证工业园字第20239号房产(工业园霞光路以北)房产及东国用[2011]第1111218号土地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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