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回顾】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采样一次,后面停止排水,之前的一次采样工作可否用于执法监测?

文摘   科技   2024-10-08 12:00   广东  

环境监测问答2024(点击查阅目录)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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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采样一次,后面停止排水,之前的一次采样工作可否用于执法监测

回答:

按我的理解,执法监测以一次采样监测作为依据是可以的,因为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肯定要制止,从这一点来看,执法监督也应是以一次采样监测结果作为判定依据。不过要按照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采样。(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在原先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部令 第8号)中第三十七条就有规定现场即时采样作为判定依据。


只不过在新出台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部令 第30号)中把即时采样这一句话删除,更改为“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现场采样”。

而这句话在我个人看来是一致的,后者是对前者的细化补充。

现场即时采样,实质上就应该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完成一次评价有效值的采样。一次有效评价值,按照技术规范规定一般就是小时均值。比如《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以一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集3到4个样品计平均值,不是只采一个样品。

对于执行日均值排放等的情况,在执法监督检查时,在监督部门检查的时间段内,按照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采样,完成一次采样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依据。

因为现场检查时,一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肯定是当场要制止相应行为,怎么还会放任不管,从这一点讲,也就没有后续的采样监测。

以污水监测为例,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的规定,根据排污范围的排放规律,污水排放特征确定采样方式是瞬时采样还是混合采样。

瞬时采样可以在检查时间段内采集水样,按照监测分析方法标准采样样品和固定保存,按照监测技术规范采集相关质控样品(现场平行样、全程序空白等)。

混合采样则要根据排水特征选择等时混合水样或者等比例混合水样,混合水样的采样时间要能够代表污水排放规律,现场要收集资料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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