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测方法来说,报<20是对的,评价结果也可以评价为达标。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修改单,测定结果低于20mg/m3时,结果表示为“<20mg/m3”,该结果低于排放限值120,可以评价为达标。
但是,实际工作中,污染物排放还涉及到环保税的计算,在方法可行的情况下,主管部门一般要求应该有确切的监测结果。当此份监测报告提交主管部门时,可能出现被退回要求重测的情况,理由就是监测结果应该有具体的数值。这是管理上的要求。
所以,对于此种情况,个人建议使用HJ836重新监测。至于重测产生的费用,可以和被监测单位沟通。
但是,对于现场监测人员,在方法选择上,应该要注意到这种问题,当可能涉及到低浓度颗粒物的采样时,尤其是可能处于低浓度颗粒物和高浓度颗粒物共同区间时,应优先考虑选择低浓度颗粒物的方法,就是为了避免此种情况。
当然,对于高于50mg/m3的情况,则是应该选择高浓度颗粒物的方法,不宜选择低浓度颗粒物方法,避免产生类似的问题。
那么,实际的问题就来了,没有监测过不知道实际浓度怎么办?
监测前的调查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比如查阅被监测单位以往的监测结果,看看排放浓度的范围区间;通过环评了解生产流程,处理设施工艺及处理效率,进出口浓度范围等信息。这些调查工作都可以在洽谈业务时就让业主提供电子扫描件。
通过这样的工作,可以减少类似的情况发生,虽然无法完全避免,但是在不断总结交流,累积工作经验后,就可以不断增加预判的能力。
不知道大家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欢迎留言一起交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