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问答】被测企业紧临其他厂,在厂内设置无组织监测点位,需要备注吗?(修改)

文摘   2025-01-01 21:27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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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
被测企业紧临其他厂,在厂内设置无组织监测点位,需要备注吗?

二、回答

无组织排放监测布点有两种方式:排放源上下风向布点和周界外浓度最高点布点。除排放源上下风向布点外,通常是在周界外布点,如果需要在厂界内布点,属于特殊情况应该注明原因。


无组织排放监测布点方式主要依据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的相关要求。


HJ/T55是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附录C补充和具体化,是指导性文件。对于排放源上下风向布点的方式,点位可以布设在厂界内,它的布点要求是距离排放源2-50米的范围;而对于单位周界外浓度最高点布点方式,则需要在周界外10米范围内布点,必要时可以超过这个范围,或者一些特殊情况时,比如周界外是河流或者山坡等无法布点的情况时,可在厂界内布点。这些特殊的情况就应该记录,作为特殊布点的依据。


对于邻厂的情况,HJ/T55并未有明确说可以在厂界内布点,从有利于实际工作的角度,应允许在厂界内布点,但是缺乏明确依据支撑。所以,个人的建议是应选择可布点位置处于下方向或静风和准静风条件下污染物自由扩散时进行监测。


但如果是恶臭污染物的话,其无组织排放监测执行《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2017)的相关要求,该规范则明确:被测周界无条件设置监测点位时,可在周界内设置监测点位


对于厂界内布点,恶臭监测有明确的依据,或者作为其他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的依据。希望无组织监测导则修订时,这个问题也可以进一步明确,以便利于实际工作。


对于环境监测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超出了标准规范规定的范围时,个人认为应该可以在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的前提下,允许采取一些灵活的措施,只要做好相应记录即可。


比如,周界邻厂时,允许厂界内布点,根据污染物稀释的原理,周界内达标时,周界外也会达标,可以满足达标评价要求。


采取灵活措施并不是为了人为操作监测结果,而是便于实际工作的开展,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监测成本,最后可以解决实际工作问题。


不知道大家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欢迎留言一起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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