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认为可以,但是自制采样器应有稳定性,可以确保每一次采样的样品性质一致。比如采样时间一致,采样体积一致等等。
除此之外,自制采样器应该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比如非甲烷总烃的气袋采样设备,应该满足《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2-2014)中关于气袋采样系统的要求,真空箱应该“透明或有观察孔,具备足够强度的有机玻璃或不锈钢材质的密封容器,真空箱上盖可开启,盖底四边有密封条”。
比如臭气浓度的气袋采样箱应该符合《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2017)的相关要求。
自制的采样设备需要满足相应的标准或规范要求,才可以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还应确保采集的样品具有一致性,采样的结果才可以接受。如果不能保证采样的一致性,说明样品没有代表性和可比性,则该采样设备也是无效的,因为监测数据要确保代表性和可比性。
这里,还要注意一个问题,随着设备的更新换代,非甲烷总烃气袋法采样设备,目前已经有一种可以实现一小时连续采样功能的设备,这种设备需要保证低流速采样和流量稳定,流量计需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方可使用。
不知道大家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欢迎留言一起交流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