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某小区业主,甲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小乙是甲公司工作人员,负责某小区的维修,曾因琐事与小王80岁高龄的父亲发生肢体冲突,虽经警察调解处理,但自此与小王一家产生积怨,并在此后的较长时间里,陆续做出公开场合言语辱骂小王、故意破坏小王家门口的监控设备等行为。小王无奈报警,经警方调解,双方签署《治安调解协议》,小乙亦签署《保证书》保证不再骚扰小王一家。期间,小王多次向甲公司经理反映纠纷情况,要求将小乙调离,以保障自家安全。
2021年4月某日晚上,小乙与小王在小区内再次发生肢体冲突,警方现场处理后,对小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小王则因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小王认为,在双方长期纠纷中,甲公司未采取积极措施阻止其员工的不理智行为,未能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护义务,最终导致自己遭受损失,故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及赔偿相关损失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认定甲公司未能对小乙尽到管理职责,构成违约。经综合考虑甲公司的违约程度、小王的损失等情况,判决甲公司向小王支付违约金5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甲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负有对其员工进行管理的义务,在明知双方存在较深矛盾、小王多次反映要求调离小乙的情况下,仍未合理履行其管理员工的职责,亦未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化解双方矛盾、保护业主人身及财产安全,最终引发刑事案件,故认定甲公司向小王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瑕疵,遂维持一审判决。
社区物业服务与人民的居住生活息息相关,是人民群众极为关心的涉及自身直接利益问题之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处理,应当以构建和谐、诚信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为价值取向。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应在日常管理中切实履行好自身的管理职责,保护业主权益。本案厘清了物业公司在面对员工与业主发生冲突时应履行管理职责的范围与限度,通过对物业公司因未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导致业主产生损失的违约行为进行认定,对物业公司在类似情况下应如何更好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实现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双赢,具有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