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执行过程中,你是否遇到过以下难题:
1、申请保全却无法提供相应资金担保?
2、强制执行时,想通过执行悬赏寻找财产却无力承担赏金?
3、启动了评估程序,却在高额的评估费前犹豫不前?
4、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影响胜诉权益及时兑现?
“查人找物难”“评估难”“处置难”“变现难”等执行难题常常困扰着当事人和执行法官。
为切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北京三中院创新推出“执行+保险”工作机制,将保险产品与法院执行实务相结合,利用保险资源助力执行工作,形成破解执行工作难题的合力。
据了解,北京三中院“执行+保险”工作机制包括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机制、执行悬赏保险机制、司法评估费用保险机制、继续执行保险机制等四项内容。
财产保全保险机制主要缓解申请保全中传统担保方式下申请人筹措巨额资金的巨大压力;
执行悬赏保险机制重在解决执行悬赏中,申请执行人囿于经济压力无力承担大额悬赏金无奈放弃悬赏的困境;
司法评估费用保险机制意在解决申请执行人垫付高额评估费的难题,为当事人减轻维权成本;
继续执行保险机制主要针对部分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或异议之诉,拖延执行程序、企图逃避责任的情况。
据三中院执行局副局长蔡英伟介绍,三中院现有执行保险机制覆盖财产保全、财产调查、评估处置、执行程序推进等环节,着力破解执行难题。
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减轻申请人担保负担
申请人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案中,申请人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金额1.9亿余元,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为保全财产提供担保。在多种担保方式中,申请人选择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仅缴纳11万元保费后,保险公司出具担保书。法官经审核后出具民事裁定书准予保全。三中院自2016年5月起,在财产保全案件中引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机制;2018年9月,北京市高院发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机制操作规范(试行)》,进一步推动这项机制的规范化、标准化运行。该机制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担保负担,人民法院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为胜诉当事人权益实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满足被申请人权利救济的需求。申请执行人王某花1000元向保险公司购买执行悬赏保险,三中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悬赏寻找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两辆,发布仅27小时后,即接到其中一辆京牌车辆的线索举报,承办法官立即采取行动,成功扣押该车辆。保险公司向举报人发放了悬赏金人民币10000元。随后,本案经法官多次谈话协调、耐心疏导,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王某称赞,“没想到小小保险发挥查人找物的大作用!” 2018年4月,三中院建立执行悬赏保险机制。该机制与执行悬赏制度有效衔接,充分利用保险的杠杆效应放大悬赏金额,申请执行人只需缴纳少量保费,即可获取由保险公司支付的大额悬赏金,既减轻了申请执行人的维权成本,又可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查人找物。申请执行人某材料有限公司与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案中,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采用委托评估方式。经初步评估涉案房产价值约1200万元,申请执行人需先行垫付评估费3万余元,高额评估费成了“拦路虎”,评估工作一度陷入僵局。申请执行人投保评估费用保险,支付1000余元保费,保险公司出具了保单,评估机构收到后开展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法院据此及时开展后续拍卖工作。最终该房产以970多万元的价格成交,被执行人财产顺利变现,申请执行人权利也得以实现。2021年8月,三中院率先在全国法院创新建立司法评估费用保险机制并发出首份保单。机制的应用,对申请执行人而言,只需缴纳少量保费即可推动财产评估,相较本应预支的大额评估费,可以有效减少现金占用,减轻申请执行人的资金周转压力,使其消除顾虑更有信心推进财产处置。在申请执行人某企业管理公司与某投资公司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一案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多套住宅及商业房产进行处置,评估价值约7个多亿。进入拍卖程序后,案外人对涉案标的提起执行异议,依法中止拍卖。申请执行人投保继续执行保险,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函作为继续执行担保。据此,法院依法继续拍卖程序,最终该标的顺利经过拍卖、变卖后成交。“执行+保险的跨界合作,让我方的胜诉权益及时得到兑现!”申请人对三中院的执行保险新机制赞赏不已。司法实践中,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部分被执行人为拖延、阻却执行程序,鼓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导致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推进。2022年6月,三中院建立继续执行保险机制。继续执行保险作为一种新型担保方式,具有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优势。对申请执行人而言,只需缴纳金额相对较低的保费就可以使执行程序不中断,有效降低申请执行人实现胜诉权益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防范权益落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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