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
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一款、第三款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进行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二款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法律责任进行相关规定: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基本案情
某医院与袁某签订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以下简称《规培协议》),约定医院录取袁某为该院规培学员。培训期间,该院承担袁某培训所需费用,并按规定发放生活补贴、工资待遇。袁某培训结束且通过考核后,须为该院至少提供6年的服务;如因袁某个人原因违约,其应全额退还生活补助、补贴及培训单位所提供的工资福利和一切开支费用。后在培训期间,医院向袁某发放了培训津贴、住房公积金等共144548元。袁某完成规培后返回医院处上班。4个月后,袁某因个人及家庭原因离职,双方由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袁某违反服务期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应当支付违约金。但《规培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包括了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项目,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属无效。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培训津贴实际上是袁某培训期的工资,不应予以返还。另一方面,虽然医院未能举证证明其所支出培训费用的具体金额,但综合考虑住院医师规培特性、规培人员收入、当地工资水平、财政补贴标准、实际服务期限等因素情况,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袁某向医院支付违约金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