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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招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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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区法援中心”)法律援助工作,提升法律援助工作质量,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及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区法援中心实际,经研究决定面向本区公开招募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报名事项
招募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择优原则。
招募计划
面向全区招募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0名。
招募方式
由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自愿申报,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推荐,以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单位统一报名,经审核择优录用。
招募条件
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具备法律援助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志愿参与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并接受区法援中心业务指导和管理。具体条件如下:
1.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2. 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法律援助事业;
3.在本市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具有相关法律实务工作经验;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熟练操作天津市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系统,具备提供法律援助工作所必须的时间和精力,本人能够亲自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5.近3年在律师执业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中均被评为“称职”等次,近3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或律师行业处分的;
6.遵守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和区法援中心的工作要求。
报名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
提交材料
1.《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律师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含基本信息页和年度考核页);
4.个人承诺书;
5.《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息汇总表》。
审核程序
初审
对报名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进入面谈的人员名单。
面谈
通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本人面谈时间和地点,组织开展志愿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面谈工作。
公示
拟确定的志愿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库名单将通过宝坻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即正式确定为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志愿服务
权利义务
享受权利
1.参加法律援助相关培训活动;
2.获得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必须条件和保障;
3.按规定获得法律援助补贴;
4.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利。
履行义务
1.接受区法援中心安排法律援助值班、案件指派,按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2.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宣传活动,积极撰写法律援助典型案例,每年度不少于1篇;
3. 自觉接受区法援中心的指导和监督,按规定向区法援中心反馈工作情况、案件进程并办理结案归档手续,接受全国京津冀、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案卷抽查评估;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人员管理
第一
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原则上每年根据工作情况动态调整一次;区法援中心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日常表现组建优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团参与案件质量同行评估工作。
第二
在不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自愿申请退出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库。
第三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法援中心决定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退出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库:
1.不再从事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的或者不在本市执业的;
2.3次不接受法律援助值班安排、案件指派的;
3.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要求承办案件,在值班服务和法律援助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受到投诉查证属实的;
4.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案件办结后5次不符合归档要求(含不及时归档)的;
5.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行业处分的;
6.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司法部和区法援中心相关规定的行为,不再适合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的。
第四
退出人员尚未办结的案件应当依法退回区法援中心。
护苗行动
其他事项
1.本次招募公告发布前在区法援中心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需按此公告要求重新提出申请。
2.本次招募工作解释权归区法援中心所有。
联系人:孙萍
联系电话:29241754
地 址:宝坻区广川路23号。
END
审核|任宏坤
校对|朱伟静
编辑|张宝辉
供稿|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