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
• 如有雷同 • 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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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成年子女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叠加,在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方面时有缺位,但是赡养父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成年子女赡养父母不应过度强调自己的不易,赡养问题,应当尊重父母的意愿。
基本案情
已至古稀之年的王父(父亲)育有两女一子(长女王一、次女王二、长子王三),三子女均已成年。王父每月有固定收入一千多元,但每月需要支出医疗费用,王父现在王二处长期居住。王二主张可以三家轮流赡养王父,王三也同意接父亲来住,但是王父明确表示拒绝,王父认为自己在王二处生活几十年了,已经熟悉这里的生活环境了,不愿改变。
1.请求法院判令王父在王二处居住,并由王一、王三看护;
2.请求法院判令三子女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
法院判决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既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中,虽然王父每月有一定的收入,但是不足以满足其全部的日常所需。子女们应该主动与父亲沟通,以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而非强调自己的困难。由于贸然改变王父生活环境,并不利于其生活,因此法院支持王父居住在王二处的请求,并判令三子女每月给付王父赡养费用。
法官说法
“千经万典,孝义为先”。赡养老人既是中华传统美德,又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作为子女,多想想父母的爱与呵护,常回家看看,从经济、生活和精神上及时给予父母帮助和关怀,积极主动履行赡养义务;作为父母,多想想子女的不易,理解子女的苦衷,体谅子女,勤于沟通。最重要的是,双方在遇到矛盾时,要换位思考,互相体谅,以平和理性的态度友好协商、化解矛盾。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转自:宝坻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