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致人惊吓摔伤,饲养人应否赔偿?
在农村,不少家庭都会饲养牲畜助力务农,自家牲畜“失控”伤了人,必然要负赔偿责任,可如果是牲畜致人惊吓摔伤,饲养人是否应当赔偿呢?近日,宝坻法院调解了一起饲养动物侵权纠纷,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刘某与赵某是邻村村民,某日,两头牛突然闯入刘某家中,刘某出屋寻找牛主人时,牛突然朝刘某冲来,刘某慌忙躲闪,摔伤在地。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刘某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牛主人赵某承担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
对于刘某上述诉讼请求,赵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赔偿,称两头牛是新买的,卸车时没挡住导致牛闯入刘某家的院子中。事故发生时,赵某将刘某挡在身后,并借助刘某家的铁锹控制住牛,牛当时离刘某几米远,刘某是自己摔倒的,与牛没有关系。
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迅速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同时向派出所调取报警记录和执法录像,详细了解案件具体情况。考虑到这起案件关系到村民利益和邻里关系,承办法官在分清案件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向双方释明《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帮助双方当事人算好“经济账”和“乡情账”,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各让一步。最终,双方协商达成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000元的调解方案,赵某当场支付刘某赔偿款。至此,这起纠纷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可见,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有五,一是致害的动物是饲养的动物;二是存在因饲养的动物导致他人损害的行为;三是给受害人造成损害;四是动物的致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五是不存在免除责任的抗辩事由,例如受害人故意。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赵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否成立,而其中的关键点则在于是否存在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本案是“牛致人惊吓摔倒”,牛与刘某之间并未发生物理接触。这种饲养动物“无接触式”致人损害的方式,导致因果关系的认定出现一定困难,这也是被告赵某主张“刘某是自己摔倒的,与牛没有关系”的原因。但是,饲养动物“无接触式”致人损害并不影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成立,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指身体上的直接接触所致伤害,给他人造成惊吓也属危险之一。被侵权人的受伤与侵权人饲养的动物使被侵权人受到惊吓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若侵权人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不能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转自:宝坻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