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一流营商环境,2024年,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了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行动,聚焦网络、民生、商业营销、创新创造创业等重点领域,持续加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力度。截至目前,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计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353件,罚没款1154.61万元。为凝聚社会共识,达到以案释法、以案促治目的,市市场监管委选取5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王某某、天津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天津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员工王某某在签署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将客户信息泄露给天津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货运公司通过权利人员工王某某获取权利人客户信息并使用,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迅速开展调查,并于2023年10月24日对王某某和货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权利人通过对合作客户的相关信息进行统计、评估,筛选出能给其带来经济效益的有价值客户,形成客户名单,使用公司业务系统储存客户名单中的客户名称、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并按照人员职级设定不同的查询权限以确保相关信息得到管控。客户信息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应当认定为商业秘密。2022年1月1日起王某某担任权利人副总经理职务,负责进出口业务,有权查看权利人客户信息,同时与公司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2022年1月25日货运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与权利人主营业务存在重合,该公司在经营期间利用王某某掌握的客户信息,先后与权利人的49家客户进行交易,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王某某及货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
处理结果: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货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予以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王某某处罚款100000元,对货运公司处罚款100000元。
典型意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有利于激发企业创新力,加强商业秘密行政执法是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此案的办理对提高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具有重要引领示范作用,对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商业秘密的全链条保护机制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二、天津某装饰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6日,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天津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设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并于2024年1月8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举办了“天津第七届某装饰城市样板间”促销活动,包括“幸运大抽奖”等内容。“幸运大抽奖”的具体内容及规则是:12月2日-3日在活动现场进行抽奖,每天一个基装半价、一个基装七折、一个基装八折,……装修面积:限装修面积在200平米以内可以使用……等”。经执法人员核实,客户翟某某(基装半价中奖客户)减免费用为53539.345元,最高奖金超过五万元,该行为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典型意义:有奖销售是商家经常采用的一种刺激消费手段,合法合理的有奖销售可以适度增强相关经营主体竞争意识,让利消费者,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仅干扰了消费者正常消费选择,也扰乱了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秩序。本案的查办,有效规范了家装市场的促销行为,引导、鼓励商品和服务提供者通过自身努力和合法合规经营,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保证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
三、天津某钢铁有限公司仿冒混淆及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天津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公司域名,涉嫌实施混淆行为。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迅速核查,并于2024年5月1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美化公司形象,吸引客户,建立了两个官方网站。网站域名均包含“youfa”,且网页中多次发布有“Youfa”或“YOUFA”的文字内容。天津某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钢材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当事人的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其与天津某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了实施混淆的违法行为。此外当事人发布有“月产至少1万吨”“30条以上先进生产线”“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专业技术人员200多人”等宣传内容,均无法提供宣传依据,构成虚假宣传。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资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减轻处罚。2024年6月3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当事人将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及商标的同音字注册为自己公司的名称,并用拼音形式对外宣传,对消费者更具有诱导性和迷惑性。本案的查处,震慑了破坏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倡导了公平竞争守法经营的发展理念,积极维护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四、天津某电器维修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5月13日接到河东区委网信办《关于协同处置一起网站侵权事件的函》,反映天津某电器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侵犯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权益,涉嫌虚假宣传。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迅速开展调查,并于2024年5月30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开设网站,并设立包含“康佳维修点”“长虹电视维修点”等维修点内容的网页,点击多个维修点的“在线报修”,即出现“填写预约信息”页面。同时,当事人还设立康佳KKTV一步到家、东芝一步到家等各类品牌电视维修一步到家内容的网页,但当事人未取得相应品牌授权亦非上述品牌的官方售后维修点,当事人的行为误导了消费者,构成了虚假宣传。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已删改相关网页,积极整改违法行为,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网络虚假宣传具有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短时间内就会对消费者和品牌方造成重大影响,严重损害公平竞争。本案中,当事人使用品牌方名称的维修点名称和设置各个品牌的一步到家页面,消费者点击后,跳转至当事人的预约页面,达到了为自己引流的目的。如若出现涉及服务质量、收费纠纷等问题,极易对相关品牌造成声誉损害,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人员针对网络虚假宣传发现难、固证难等问题,深入排查问题线索,综合运用电子取证手段,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准确定性违法行为,及时高效打击了网络虚假宣传行为,切实维护民生福祉,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五、天津市某食品商店对用户评价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简介: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天津市某食品商店(以下简称“当事人”),恶意刷好评,涉嫌虚假宣传。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迅速展开调查,于2024年5月30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淘宝网定制了1000张“全五星十字以上评价+2张美食图片、扫码加微信 凭好评截图、领5元现金红包”及添加微信好友的微信二维码信息等字样的“好评返现”卡,并将其放置于外卖包裹内。顾客通过扫描上述卡片上的微信二维码添加当事人微信,按照卡片上的要求将评价截图发给当事人后,当事人以红包的形式向顾客进行返现,每个好评返现5元。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向3名顾客以微信发红包方式返现15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对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好评返现”已经悄然走入越来越多的消费场景,部分经营者通过“好评返现”方式诱导消费者进行好评,“精心包装”网店“评价区”。本案中的餐饮经营者通过“好评返现”的方式诱导消费者做出好评晒图,而非消费者真实、准确的意思评价,该行为不仅扰乱了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竞争者合法权益,同时还给其他消费者带来误导,损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本案为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首例适用《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该案的办理,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