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关于同意开远小龙潭发电厂四期扩建工程项目投资主体变更的批复》
《关于中禾宝桑(大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000吨植物提取添加剂、56000吨鲜果榨汁、果酒生产1680万瓶、精酿啤酒6700万瓶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详情如下↓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开远小龙潭发电厂四期扩建工程项目投资主体变更的批复
云发改能源〔2024〕1010号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报开远小龙潭发电厂四期扩建工程投资主体变更的请示》(红发改基础〔2024〕311号)及有关文件收悉。结合省能源局对开远小龙潭发电厂四期扩建工程项目投资主体变更的行业审查意见,现就该项目投资主体变更事项批复如下:
一、开远小龙潭发电厂四期扩建工程项目已纳入《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云南省绿色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云南省电力发展“十四五”规划》,是全省“十四五”期间拟新增480万千瓦煤电项目之一。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于2023年10月核准批复了开远小龙潭发电厂四期扩建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309—532502—04—01—620376。项目单位为:国能开远发电有限公司。
二、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3〕2号)有关规定,原则同意开远小龙潭发电厂四期扩建工程项目投资主体由国能开远发电有限公司变更为国能滇南开远发电有限公司。
三、除上述内容外,本项目其他核准事项仍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远小龙潭发电厂四期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云发改能源〔2023〕1074号)文件执行。未经核准变更程序,不得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其他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
四、请省能源局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请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建设全程加强监督,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复内容进行建设。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9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禾宝桑(大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000吨植物提取添加剂、56000吨鲜果榨汁、果酒生产1680万瓶、精酿啤酒6700万瓶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云发改资环〔2024〕1008号
大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请求对中禾宝桑(大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000吨植物提取添加剂、56000吨鲜果榨汁、果酒生产1680万瓶、精酿啤酒6700万瓶建设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的请示》(大发改资环〔2024〕29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408-532923-04-01-928236)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拟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3.6455公顷(约54.683亩),新建果酒、精酿啤酒线厂房、榨汁浓缩罐装线厂房、仓库、配套办公、配套食堂餐厅员工宿舍、锅炉房、消防泵房等建筑物54664.78平方米。引进植物提取添加剂生产线1条、榨汁生产线3条、果酒生产线1条、精酿啤酒线1条及配套冷冻仓库检验设备等。项目规模为年产10000吨植物提取添加剂、56000吨鲜果榨汁、果酒生产1680万瓶、精酿啤酒6700万瓶,果蔬干500吨。
项目综合能耗当量值为8409.05吨标准煤、等价值为15539.23吨标准煤,项目果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74.46千克标准煤/吨、果酒单位产品综合能耗87.46千克标准煤/吨、精酿啤酒单位产品综合能耗39.73千克标准煤/千升、植物提取添加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15.32千克标准煤/吨、果蔬干单位产品综合能耗7.76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43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大理州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请大理州发展改革委接文后,进一步加强用能管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落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9日
来源 | “云南网”微信公众号
编辑 | 张漪琪
值班编委 | 张杨亦然
(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