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1995年9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警衔津贴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至2006年期间,人事部、财政部先后4次调整了警衔津贴标准。《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2000〕61号);《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2002〕25号);《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4号);《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9号)。2016年1月2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1号),调整后的各衔级警衔津贴标准每月分别为:总警监2250元、副总警监2000元、一级警监1800元、二级警监1600元、三级警监1400元、一级警督1250元、二级警督1100元、三级警督960元、一级警司860元、二级警司760元、三级警司660元、一级警员610元、二级警员560元,此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年4月29日文)根据人社部发〔2016〕11号文件规定,我县完成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调整工作。调整后的各衔级警衔津贴标准每月分别为:总警监2250元、副总警监2000元、一级警监1800元、二级警监1600元、三级警监1400元、一级警督1250元、二级警督1100元、三级警督960元、一级警司860元、二级警司760元、三级警司660元、一级警员610元、二级警员560元,此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我县涉及此次警衔津贴标准调整的人民警察共有223人,衔级从三级警司至一级警督,2016年4月已完成全县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调整工作。
近年来,我县公安机关在维护稳定、打击犯罪、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群众方面成绩显著,为“平安景宁”的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此次标准的调整一方面是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积极推进落实公安改革工作;另一方面是维护广大公安干警的切身利益,进一步凝聚警心,激发广大民警的工作热情,增强人民警察职业自豪感和归属感。
2016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联合下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1号),2016年3月11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转发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郑人社薪〔2016〕9号)。接到文件通知后,相关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对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工资科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对我县符合这次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人员及其所需资金进行了摸底调查。经过统计,此次警衔调标共涉及四个单位——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森林公安局,涉及警衔调标人员共计有299人,从2015年1月1日起约需补发资金345万元,以后每月约需增加警衔津贴经费28万元。向上级领导汇报并经领导同意之后,工资科对涉及警衔调标的人员的警衔津贴进行了审批。目前财政局正在核算补发的警衔津贴,核算完成后,将尽快发放到位。来源: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中牟县人民政府、北大法宝 转自:独角法兽声明:独角法兽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