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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总队课题组:办理醉(酒)驾案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与鉴定相关问题及证据瑕疵和非法证据排除要点
职场
2025-01-15 09:52
辽宁
作者简介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课题组(
课题组成员:执笔人
侯心一
,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事故防范处主任法医师、警务技术一级主任,上海交警名师带教工作室“交通事故处理专业”首席带教导师;
施妍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科研管理处副处长;
向平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法医毒化研究室主任;
刘伟,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法医毒化研究室原主任;
邱忠
,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事故防范处一级高级警长;
周闽琪
,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事故防范处副科长)
办理醉驾案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与鉴定相关问题研究
文|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课题组
(
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3期
)
—
内容提要:
自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以及后续“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来,围绕办理道路交通涉酒案件中的行政和刑事案件证据环节,出现了很多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的问题。通过梳理多年来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解读相关标准和规范,梳理涉酒案件专业背景知识,提出该意见中涉及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与鉴定的证据要求及相关建议。
关键词:
醉酒危险驾驶 道路交通 涉酒案件 证据规范
文 章 目 录
一、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与鉴定技术规范
(一)标准GA/T1556—2019的解读
(二)涉酒案件专业背景知识梳理
二、浅析《意见》的证据瑕疵和非法证据排除要点
(一)涉酒案件的现场查处
(二)活体血样采集
(三)血样的保存和送检
(四)血样鉴定
(五)血样鉴定结果的运用
三、涉酒案件工作相关建议
(一)建议形成呼气检测与抽血采样之间紧密的时间轴,并形成有效的监管方式
(二)建议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广泛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
(三)建议使用低温送检箱,减少送检环节的争议
(四)加强对酒精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对交通管理部门等一线执法单位的培训
▐
一、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与鉴定技术规范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办理涉及酒驾和醉驾的行政、刑事案件数量庞大。在办理这些案件过程中,涉及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采集血液、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等取证工作。在上述取证环节中,呼气式酒精检测的影响因素、血液采集、保存条件、送检、血液检测等规范性操作要求,在以往的案件中出现了诸多需要明确和细化的难题。如抽血中使用醇类消毒剂进行皮肤消毒、不按规定使用抗凝管、保存条件及保存期限不规范等。调研组根据多年来对此类案件的跟踪和研究,梳理了相关问题,供大家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借鉴参考。
(一)标准GA/T1556—2019的解读
针对血液采集以及检测过程中的问题,2019年,由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牵头制定实施的《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对交通执法中涉酒案件的血液样本的采集、保存、送检等环节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1.关于血液采集地点的规定
标准规定了活体血液样本提取采集地点宜在医疗机构进行,也可在实地进行采集,这是根据道路交通涉酒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的,具有可操作性。血液采集人员规定了“由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医务人员、法医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的要求,是考虑到血液采集的地点往往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并且血液采集人员既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还需要及时采集到血液样本,以免影响证据效力。规定“其他专业人员”可以进行血液采集,是考虑到血液样本采集本身对资质的要求并不高,采集过程也不复杂,因此,只要遵从相关采集要求并记录采集过程,均可视为有效采集。
2.关于采集血液样本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规定
此规定是基于减少采集过程中皮肤消毒的污染、血液样本采集容器的规范;在采集过程中有编号试管的程序性规定,是为了避免出现血液样本出现差错、调包,以及便于溯源等方面的考虑。
3.关于皮肤消毒剂的规定
此规定是源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第5.3.1条的要求,结合涉酒案件实际案例中涉及的皮肤使用含醇类消毒剂发生污染的情况制定;同时,标准列举了适合进行皮肤消毒的不含醇类的聚维酮碘、苯扎氯铵溶液、苯扎溴铵溶液、醋酸氯己定溶液、双氧水及不含乙醇的碘伏溶液等消毒剂,有利于减少污染、方便实际操作。
4.关于采血管使用抗凝剂的规定
目前,在涉及酒精的法医毒物鉴定中,通常是以血液(全血)中的酒精含量来反映酒精对人体造成的影响、行为能力以及与肇事的关系,也是世界各国对酒后驾车行为确认判罚依据的实验室酒精检测方法,相关标准、规范均是针对人体血液(全血)这个检材展开的。研究资料表明,各组织器官对酒精的吸收主要取决于本身的含水量,且全血与血浆(血清)脑组织、脊髓、肝脏等器官酒精含量有差别。酒精物质一般多存在于全血、血浆(血清)等的“水相”物质中,但在全血、血浆、血清中的分布是不相同的,通常酒精在血浆、血清的量要高于全血中的量。标准规定使用添加抗凝剂的采血管,得到的是“血液”(全血),可满足酒精的检测要求。在实际案例中,有些涉酒案件使用了促凝管,会对测试结果产生较大影响。主要原因是促凝剂造成血液中的红细胞等有形细胞迅速凝结析出血清成分,而检测血清成分的结果可能高于全血的血液样本中真实的酒精含量值,甚至可能高于实际酒精含量的50%。
5.关于血液采集量的规定
随着血液酒精检测技术的进步,血液酒精检测在已经通过认证、认可的实验室中,一次酒精检测,血液的用量约为0.2毫升;考虑到需要进行复检及复核,以及血液样本采集的便捷性和经济性,标准规定了血液样本采集不少于2毫升的规定。这里需要提示的是,由于酒精为挥发性物质,因此在血液样本采集时,宜采用2.5-3毫升的采集管,并尽量将血样充满采集管,减少留空,避免因采集管过大而血液采集过少造成的检测结果比实际酒精含量低。
6.关于尸体酒精检测的相关规定
标准根据实际工作需求,规定了尸体血液样本的采集要求。首先,采集部位以下肢股静脉血液为宜。其次,当股静脉血无法提取或提取量不足时,可采用完整心腔内的血液。这些部位可以使用穿刺针进行血液采集,可以不进行解剖采集。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可能造成胸腹部的损伤,而直接抽取心包血,在不进行解剖的情况下,无法判断胸腔内的损伤情况,可能在血液样本采集时混入组织液或胃内容物质,造成血液样本的污染。因此,采集下肢静脉血液不易污染,有利于得到客观的血液样本检测酒精含量值。最后,由于交通事故损伤的不可预测性,在尸体血液样本采集不足的情况下,允许作出书面说明。
对于涉酒案件的尸体检验,由于腐败等原因也会产生一定量的酒精,除采集血液样本外,尿液、玻璃体等都是酒精检测的适当样本。从尸体毒理学研究成果看,玻璃体不易因腐败造成酒精含量的变化,也不易受外部污染的影响,是尸体酒精检测较为理想的检材,辅以ETG(乙基葡萄糖醛酸苷)的检测,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分析,可以证实或否定饮酒的事实。
7.关于血液样本保存的相关规定
标准规定了提取的血液样本应当放置在2℃—8℃之间的冰箱冷藏保存。这个环节主要是考虑适应短时间内采集血液样本后,应尽快将血液送至生物物证保存场所,并冷藏保存。根据血液样本的稳定性研究,血液样本采集后,除靠近高温物体等极端的情况,在室温条件下,采集后送至物证保存地点的时间内,不会对酒精检测产生影响。同理,从物证保存地点送检至检测机构的途中,除极端情况外,短时间内也不会对检测结果产生影响。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我国东西部季节、气候差异较大,送检途中的路程距离也不尽相同,因此,建议送检途中使用低温送检箱,一是避免因血液样本放置在机动车仪表盘等处,夏季易造成高温环境影响检测,二是可规范物证送检的过程,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关于检测后的血液样本的保存,标准规定检测完毕后复核样本应当保存在-10℃—-18℃的冰箱中,保存期限不低于3个月。关于血液样本保存地点问题,标准规定经协商一致,检测样本余样和复核样本可由检测机构或具备样品保存条件的办案单位保存。该规定是为了保证检材保存条件的一致性,便于血液样本的复核及重新检验。
(二)涉酒案件专业背景知识梳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要求,调研组将交通事故涉酒案件的证据归类为血液采集和保存阶段、送检阶段、血液样本的检测阶段和结果的运用阶段。根据血液酒精的国内外研究成果,就血液酒精代谢、饮酒量与血液酒精阈值的相关性、血液酒精检测等方面的专业背景进行介绍。
1.关于酒精阈值以及对驾驶能力的影响等问题
国内外资料表明,酒精摄入能引起人体神经行为能力有关的改变,并损害人体的反应能力。随着BAC(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升高,涉及与人体思维和行动的联想力、注意力、判断力及辨别力均出现不同程度受损。通过酒精对神经行为能力、驾驶能力的研究发现,BAC在40mg/100mL时,会出现神经行为能力的改变,BAC在80mg/100mL以上,可造成明显的行为能力损伤。由于酒精的耐受及个体差异等因素, 部分人群在较低BAC状态下就可能产生明显的神经行为能力的异常受损。国内外对BAC与神经行为能力的评估方法,主要从BAC与视简单反应时和数字筛选的神经行为能力指数(NAI)的指标与不饮酒时的状态指标进行比较。饮酒后0.5-5.5小时,视觉停留、心算和线条判断的NAI与饮酒前有显著性差异。可看出,心算、视觉保留、线条判断和数字筛选能力指数均在酒后随着BAC的迅速升高而下降。其次是心算和NAI。视觉反应是反映视觉感受器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状态的指标,随着BAC的升高,可明显增加受试者感知信号的错误率,延长反应时间。
国内外研究表明,当驾驶者BAC达80mg/100mL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2.5倍;达到150mg/100mL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4-7倍。即使在少量饮酒的状态下,交通事故的危险度也可达到未饮酒状态的2倍左右。目前,从国内外BAC用于法律、法规的情况看,瑞典法定BAC为20mg/100mL;大多数欧盟国家的法定BAC为50mg/100mL;美国超过50个州法定BAC为80mg/100mL。我国自1997年始,上海等地陆续制定了车辆驾驶人员体内酒精阈值的地方标准;2004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实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了我国第一个强制性的国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了驾车时体内酒精含量阈值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 mg/100mL为酒后驾车,大于等于80 mg/100mL时为醉酒驾车。此后经过两次修订,2024年发布的修订最新版继续沿用了相关阈值标准。
2.关于人体酒精代谢的特征
从国内外对人体酒精代谢的资料来看,人体酒精的代谢主要是通过肝脏进行的各种酶反应的氧化代谢,约占饮用量的90%,其余部分通过肺呼吸、肾脏尿液以及皮肤汗液排出。其中,通过呼吸方式排出的酒精可被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并通过呼气与血液含量值的换算,转化为血液酒精阈值在测试仪上显示。此外,对尿液的检测,也是在交通死亡事故中确定是否酒驾的方式之一。人体饮酒后,一般2-5分钟即可吸收入血液,饮酒结束后约30-90分钟达到峰值,约2.5小时后全部吸收。影响酒精吸收的因素很多,如酒的种类,根据中国人饮食饮酒习惯,饮用白酒、红酒、黄酒、啤酒的较多,也与胃的充盈程度、饮食状态等因素有关。相对于空腹状态,饱腹且高脂肪、高蛋白饮食,以及外伤、胃部手术、减少肠道蠕动等因素,均可延缓或降低酒精含量峰值。有研究显示,饮酒伴饮食可延缓酒精吸收约4—6 小时。从这些代谢特征来看,部分酒驾或醉驾案件与酒精的延缓吸收有关,部分涉酒案件当事人饮酒后较长时间仍处于醉酒状态,即俗称的“隔夜酒”。从上述酒精代谢特征规律看,因人体酒精代谢受多重因素影响,并无所谓的“安全”饮酒量。
3.关于酒精实验室检测方法
目前,酒精检测实验室主要采用顶空—气相色谱法(HS/GC)检测,依据两种不同性质色谱柱的保留时间进行定性,以峰面积为依据,内标法或外标法定量;或采用顶空气相色谱—质谱(HS/GC-MS)检测,依据保留时间、质谱特征碎片离子进行定性。其中,顶空—气相色谱法不仅适用于血液、尿液等体液检材,也适用于肺组织、肝组织等检材,是目前检测乙醇最常用的方法。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要求,顶空—气相色谱法目前实验室操作参考的标准为GA/T1073—2013、GA/T842—2019。2024年4月29日,《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已修订发布,并将于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新版标准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应按照GB/T 42430—2023的规定执行。该标准可同时分析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正丁醇,乙醇最低检出限0.05mg/mL。检材样品应同时平行测定两份。采用校准曲线法定量,配制系列浓度目标物标准溶液,每个浓度取与检材样品等量的目标物标准溶液各两份,得到系列浓度的添加样品,与检材样品平行操作。检测样品中目标物浓度应在校准曲线的线性范围内,相关系数(r)不小于0.997。采用单点校正法定量,取与检材样品等量的目标物标准溶液各两份,与检材样品平行操作,得到添加样品,检材样品中目标物浓度应在添加样品中目标物浓度的(100±30)%内。在新版GB19522—2024国标实施后,涉及实验室操作、认证认可等,都将进行相应的调整。需要说明的是,GB/T42430—2023已于2024年3月1日实施。在GB19522—2024发布到实施前,前版此标准的酒精检测仍沿用GA/T1073、GA/T842行业标准。在此期间,如果酒精检测实验室使用GB/T42430—2023的方法进行酒精检测,从技术层面来说并无不妥。一是因为从技术路线上说,并无明显差异;二是从检测方法上说,增加了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测定方法;三是从定量分析看,明确了检测样品的浓度超过线性范围的处理方式。从以上主要指标看,标准间并无明显差异。
4.关于血液样本采样时使用含醇类消毒剂可能产生的污染问题
国内外资料显示,使用含醇类消毒剂进行皮肤消毒,产生污染的可能性并不大,但争议比较大。使用含醇类消毒剂主要呈现以下污染特点:一是无端出现酒精血液含量值;二是AB管出现差异;三是血液酒精含量值异常增高。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污染案例数量较少,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并不大,但在取证中的争议较大。目前,在医学临床血液样本采集主要使用一次性负压采血管,不同于若干年前的注射器针头的采血模式,污染的可能性也大幅度降低。也有地方就血液样本采样时使用含醇类消毒剂可能产生的污染问题开展了侦查实验,结果显示使用含醇类消毒剂进行皮肤消毒,对血液酒精含量的影响极小,可以忽略不计。
5.关于血液样本保存条件和稳定性问题
对血液中酒精保存稳定性的研究结果表明,在温度、储存容器中空气所占比例、乙醇含量、防腐剂四个因素中,温度对血液中乙醇含量稳定性的影响最大。研究表明,在4℃下保存的血液样品稳定性最佳;在密封真空管中的样本保存在冷藏(4℃)及冷冻(-10℃)条件下,血液样本保存1个月,乙醇含量无明显变化;室温(28℃—33℃)条件下,血液样本保存8天后,乙醇含量无明显变化;存放11天后,乙醇含量发生明显变化。因此,为保证血液样本的检测,采集的血液样品应尽快送检,遇特殊情况不能当即送检的,应将样品置低温( 2℃—8℃)环境中保存,并及时送检。
6.关于根据酒精代谢规律确定血液含量值、推断饮酒量等相关问题
根据酒精摄入量和饮酒者的体重推算血液中酒精含量(BAC)是血液中酒精含量项目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早在20世纪上半叶,瑞典科学家Erik Widmark教授研究出如下的推算公式,推算因子r以Widmark教授名字命名,即Widmark因子,沿用至今。
不同区域,不同人群,不同胃部状态都会影响个体对乙醇的吸收,据研究报道,中国男性空腹状态下饮用葡萄酒的r值约为0.68,女性约为0.59。高加索人r值男性为0.68,女性为0.55。
另一重要的推算方法是血液酒精含量的回推算,可在因抽血与事故发生存在明显时间间隔的案件中应用。由于事发至BAC检验往往有一段时间间隔,故检验结果与事发时的BAC值存在差异。主要原理是酒精的体内代谢动力学符合非线性消除伴一级吸收的一室开放模型。当血中酒精含量超过0.10mg/mL,酶反应饱和,酒精消除不再随浓度增加,呈零级代谢动力学过程。血中酒精消除呈线性,可根据消除曲线回推。调研组的实验室通过多年对人体酒精代谢规律的专项研究,并考虑到以可靠性为基础的保守原则以及便于在执法和实际检案中的操作,建议按0.10mg/mL/h消除速率进行事故发生时BAC值的回推算,推算公式为:
C:事故发生时被检人员BAC值(mg/mL) ;C0:被检人员BAC检测值(mg/mL );e:血液中酒精清除率的绝对值(0.10mg/mL/h);t0:抽血时间(h);t1:事故发生时间(h)。
推算的条件为:由于部分人饮酒后BAC达峰值较迟或扩散期较长,为避免造成误差,BAC值的回推算应在饮酒结束2小时后进行推算。需要指出的是,由于酒精消除率与性别、年龄、体重、饮食与否、饮食种类及是否有肝脏疾病等因素有关,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消除率,即使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也会有不同的消除率,因此,回推的值是一个近似值,很难精确回推出事故发生时的BAC值。
7.关于尸体腐败对酒精检测的影响问题
由于人体死亡后存在尸体腐败产生酒精的情况,研究表明,尸体腐败产生酒精的同时,一般可平行地产生正丙醇,因此,涉及高度腐败尸体血液作乙醇分析时,可同时对血液中正丙醇分析,以帮助结果解释,也可结合ETG等特征代谢物的检测进行综合分析。对于腐败尸体的乙醇含量检测,应充分考虑环境情况、死亡时间等因素,排除死后体内乙醇生成和代谢的可能性。
8.关于酒精呼气检测的相关问题
呼气中酒精含量与血液中酒精含量有较好的相关性,操作相对简单、易于现场检测,适用于交警的路边执法检查和酒驾筛查。但由于呼气式酒精测试采用的主要是燃料电池传感器的方式检测,不是针对酒精的特异性检测,并且呼气与血液中酒精阈值的转换,是按照受试者肺深部气体的测试值进行计算和显示,因此在检测过程中有很多因素影响检测结果的可靠性:一是生物学方面的影响,如当事人体温升高、呼吸功能缺陷、自身患有糖尿病等潜在疾病,以及其他不宜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等情况;二是干扰物质的影响,比如:受试者口腔内可能有干扰物质,如吃口香糖、水蜜桃、荔枝等水果后,以及可能产生有机挥发物干扰酒精的检测;三是口腔内的酒精残留物的影响;四是受试者的配合程度、检测方法。当呼气检测可能出现干扰项,或者测试结果在酒驾和醉驾临界值,受试者提出异议时,可让受试者漱口后深呼吸,再次进行测试,确保使用受试者肺深部气体测试。因此,调研组认为,在呼气式酒精测试时食用口香糖、水蜜桃、荔枝等水果可能影响测试结果,被测试人未提出申辩的,在涉酒驾案件的行政执法中,可以以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的测试结果作为处罚依据,但可能出现测试干扰并且被测试人提出申辩时,应当进行重新测试,或者提取血液鉴定。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使用的大多数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在进行呼气检测时,一般要求受试者以中等力度呼气达3秒以上。
9.关于酒精检测报告的解读
在酒精检测实际工作中,实验室的不确定度特别是在20mg/100mL或80mg/100mL临界值状态时,可能对结果的认定产生影响。对交警执法部门来说,阈值临界值附近是确定是否进行行政处罚或是否需要刑事立案的主要依据,执法部门希望得到的酒精检测报告的测定结果是去除了相关误差的数值。
计量技术规范JJF1059—1999给出的测量不确定度的定义是:表征合理地赋予被测量之值的分散性,与测量结果相联系的参数。据文献介绍,此处“合理”的表意为“应考虑各种因素对测量的影响所做的修正”。血液中酒精含量作为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或醉酒后驾车判定的重要依据,其检测结果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证据效力、司法审判客观公正性。因此,为评估检测方法的可靠性和测量结果的可信程度,需要将不确定度引入血液中乙醇含量的测定结果。
在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时,首先需要识别实验室不确定度的来源。血液中酒精含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来源可分为由统计分析确定的A类不确定度以及用非统计方法确定的B类不确定度,例如样品平行测定值、对照品纯度、配制所用的电子天平、容量瓶和移液器、气相色谱仪、校准曲线、环境条件等。在实际工作中,不确定度愈小,测量结果与真实值愈接近;不确定度愈大,测量结果与真实值愈远离。因此,不确定度可以反映实验室的检测的水平。不确定度可分为测量不确定度、标准不确定度、合成标准不确定度和扩展不确定度。按照CNAS-CL01-G003:2021《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当在证书/报告中报告测量不确定度时,一般使用扩展不确定度U,因子k取2(95%置信区间),实验结果通常表示为“y±U(y和U的单位)”或类似的表述方式;也可以使用列表表示,即将测量结果与其扩展不确定度在列表中对应给出。
在酒精检测过程中,采用的是双样平行检测后,计算测定值的平均值(y),同时将结果测定的不确定度(U)反映在测试记录中。从实际检案情况看,部分实验室在提供酒精检测结果的报告中,将不确定度也作为一个报告的内容记录在内,虽然符合认证认可和化学分析的要求,但可能给办案机关如何使用检测结果带来一定的困难,故办案机关希望酒精检测机构提供一个已经包含不确定度的血液含量值结果(X),也即X=y(测定值)-U(扩展不确定度)。
▐ 二、浅析《意见》的证据瑕疵和非法证据排除要点
从交通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看,涉酒案件主要工作流程为:酒驾(醉驾)案件的现场查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后,对涉嫌酒驾(醉驾)的当事人进行血样采集,血样的保存、送检、鉴定,以及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果的运用等方面。根据《意见》的相关要求,并参考相关标准、规范,调研组从涉酒案件的工作流程、各流程的证据要求、证据排除、证据瑕疵等方面进行了梳理,形成以下内容。
(一)涉酒案件的现场查处
目前,交警查处的涉酒案件主要有两类:一是通过设卡拦截的方式查处酒驾(醉驾);二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对车辆驾驶人及当事人进行酒精检测。查处方法主要是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确定酒驾或醉驾嫌疑后,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血液样本采集。
1.证据要求:
查获涉嫌酒驾(醉驾)当事人,可以先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进行检测,测试过程应当符合《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GB/T21254—2017的要求。
2.证据排除: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处在非测试模式时的血液酒精含量读数的。目前使用的主流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均设有初筛功能,即不使用吹嘴进行筛选,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适合交警路边执法时的筛选模式,当筛选模式呈阳性后,再使用吹嘴进行精确测量。该工作模式适合查处酒驾时的大规模路边筛选,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但该模式下的酒精检测含量值并不是真实的呼气与血液酒精含量的换算含量值,依据这样的含量值也不能成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3.证据瑕疵:
(1)未按要求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使用其他方式确定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如使用唾液酒精测试条等)。
(2)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未检定或检定证书过期。
(二)活体血样采集
1.证据要求:
(1)血样提取宜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具体配置可参照GA/T1556—2019附录A的要求进行。(依据:GA/T1556—2019第2.1.3条)
(2)血样提取应当使用不含醇类消毒剂进行皮肤消毒。(依据:GB19522—2010第5.3.1条;GA/T1556—2019第2.1.4条)
(3)血样提取应使用抗凝具塞干试管。(依据:GA/T1556—2019第2.1.5条)
(4)血样提取每管应不少于2毫升,并应轻轻摇动,与抗凝剂充分接触。(依据:GA/T1556—2019第2.1.6条)
(5)血样应当使用物证密封袋保存,宜一个试管一个物证密封袋。
(6)抽血及血样分别封装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依据:《意见》第8条)
2.证据排除:
(1)使用促凝管采集血样的。
(2)有证据证明血液采集过程不符合标准要求,且血样采集过程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事后也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3.证据瑕疵:
(1)使用含醇类消毒剂进行皮肤消毒的,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与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基本相当(调研组认为差异在30mg/100mL左右可视为基本相当),并在查获或事故发生后及时抽血的。如果可能存在污染的情形又无法与其他证据形成关联,则可视为证据排除。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涉酒行政案件,当事人对饮酒的事实无异议的,可以直接作为酒驾的证据。
(2)未使用专用的一次性采血器材,但血样采集使用的试管、抗凝剂、消毒剂符合相关要求的。主要是考虑采血器材主要来自临床医疗,只要采集血液样本的试管、抗凝剂、消毒剂等主要器材符合要求,均可以使用。
(3)未轻轻摇动致使血样轻微凝固,但尚未影响检测结果的。从司法鉴定机构的实际检案情况看,在接收血液样本时,如果凝血物质大于15%时,可以拒绝接受血样或明确告知委托单位血液样本检测可能影响结果。
(4)血样未使用物证密封袋或未分物证密封袋封装的。使用物证袋是在血液酒精检测闭环管理的链条中的一环,主要是避免中途调换血样,并用于血样溯源,虽然在血样采集过程未使用物证袋,但只要可以保证血样的保存及规范送检、检测,对检测结果影响不大。
(5)血样采集过程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事后补正或说明的。对于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一些意外因素,比如执法记录仪故障等,这些情况可通过事后补正或以工作记录的形式予以说明。
(三)血样的保存和送检
1.证据要求:
(1)血样采集后,应及时送往物证保管场所,放置到2℃—8℃冰箱冷藏,避免长时间放置在室温环境。(依据:GA/T1556—2019第2.3条)
(2)送检过程避免放置在高温、阳光直射等环境中,宜使用低温送检箱。(依据:GA/T1556—2019第2.4)
(3)复核样本应当保存在-18℃—-10℃之间的低温冰箱冷冻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3个月;也可根据委托方办案期限要求,进一步延长保存期限,但一般不宜超过一年。
2.证据排除:
血样采集后未及时送往物证保管场所冷藏保存,在室温保存超过8天或冷藏条件下超过30天的。
3.证据瑕疵:
(1)血样采集后未冷藏保存,在室温保存未超过8天或冷藏条件下未超过30天的。
(2)超过5个工作日送检的。
(3)送检过程中未保持低温状态。
(四)血样鉴定
4.证据要求:
(1)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机构实验室应当具有法医毒物鉴定(包含乙醇或挥发性毒物)资质,并通过实验室认可或资质认定。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应当具有公安部、省级公安机关授予的鉴定机构资格,并具备理化或法医的鉴定资格。(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2)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执业范围和执业有效期均合规有效。公安机关鉴定人的鉴定机构、执业范围均合规有效。(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3)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机构按照司法鉴定相关规定、公安机关鉴定规则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4)鉴定机构应当对血样制备和仪器检测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也应当符合上述规定。(依据:《意见》第8条)
5.证据排除:
(1)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机构无法医毒物鉴定资质的;或司法鉴定人、鉴定人(包含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人)无执业资格的。
(2)鉴定过程中无录音录像,也无书面说明,导致鉴定是否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不清楚的。
证据瑕疵:
(1)司法鉴定意见书未见司法鉴定人签章或未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要求同上。
(2)司法鉴定机构无复核人,授权签字人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要求同上。
(3)血样制备和仪器检测过程中虽有录音录像,但是录像内仅见1名鉴定人,事后书面说明的。
(4)在GB19522新版实施后,仍使用GA/T1073—2013、GA/T842—2019的要求进行实验室操作的。上文分析了酒精实验室检测相关标准GA/T1073、GA/T842、GB/T42430—2023之间主要技术指标、方法无显著差异。由于目前GB19522—2010酒精含量检测的指向标准为GA/T1073、GA/T842,而新版标准GB19522—2024酒精检测含量的指向标准为GB/T42430—2023,因此,根据国家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新版标准启用后,GA/T1073、GA/T842行业标准公告作废前仍使用这两个标准的,可视为证据瑕疵。
(五)血样鉴定结果的运用
在道路交通涉酒案件的办理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呼气检测时显示的血液酒精阈值含量较高,但实际检测结果却远远低于呼气检测结果;同时,也出现过呼气酒精结果较低,血液检测值较高的情况。经研究表明,前一种情况可能与呼气酒精检测不规范、呼气检测后抽血时间间隔较长等因素有关。后一种情况,主要与被测试者因饮酒结束时间较短,酒精吸收尚未达到血液酒精含量的峰值,处在上升期有关。此外,还可能出现个别案件血液酒精含量值远高于正常饮酒量的情况,以及尸体血液酒精检测结果出现异常等情况。因此,在血样结果运用上的相关要求如下:
1.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果出现与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测量结果相差明显过大的,应当对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过程、血样提取、封装、保管、送检、鉴定过程进行核查。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可致死量的(参考值为400mg/100mL),需要核查被测试人的具体饮酒量,抽血时间,血样提取、封装、保管、送检、鉴定过程。
3.尸体血液酒精含量应当考虑尸检时间、腐败程度等因素,心血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与相关证据出现矛盾时,应考虑重新采集静脉血样或者尿液、玻璃体液等,并同时检测ETG。
▐ 三、涉酒案件工作相关建议
(一)建议形成呼气检测与抽血采样之间紧密的时间轴,并形成有效的监管方式
通过对道路交通涉酒案件存在问题以及对《意见》中涉及各环节的证据要求、排除证据、瑕疵证据的梳理,可以看出,如何形成涉酒案件的闭环管理,形成有效、完整的证据链,是司法机关、相关管理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其中,查获酒驾当事人并及时抽血,是规范取证的重要一环。根据公安部关于专业+机制+大数据的新质战斗力的总体要求,我们建议,在涉酒案件的酒驾查处中呼气检测和抽血采样环节上形成紧密的时间轴,即充分利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的数据无线传输功能(GB/T21254—2017规定有相关数据传输功能的要求),在呼气式酒精测试出现涉嫌酒驾、醉驾需要抽血的情形时,管理后台同步得到测试结果,并要求现场执法民警尽快(建议在60-90分钟内)将当事人带至抽血点,并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样本,辅以同步联网的执法记录装置,充分形成有效监控、可追溯的监管方式。据了解,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在制定相关涉酒案件的管理系统、送检箱的标准规范。
(二)建议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广泛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
对涉嫌酒驾人员的静脉采血,应使用不含乙醇的消毒剂进行皮肤消毒。由于目前医疗机构常用的碘伏、II型安尔碘消毒液等皮肤消毒剂均含有酒精,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并按要求规范采血程序,对于降低涉嫌酒驾人员血液样本污染的风险,确保取证规范十分重要。因此,建议在采集涉嫌酒驾案件的人员血液样本时,广泛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并应作为执法装备配备一线执法单位。
(三)建议使用低温送检箱,减少送检环节的争议
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发布实施后的几年中,标准起草小组陆续接到全国多地的电话咨询,并以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名义书面答复了江西省南昌市、江苏省盐城市等交警部门,主要涉及血液酒精的保存送检过程中未按标准要求保持低温状态,是否影响酒精检测结果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血液样本送检时,推广使用低温送检箱。一方面是规范送检过程,减少环境对血液样本的影响;另一方面,有助于减少当事人对血液样本送检环节的争议。
(四)加强对酒精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从了解的道路交通涉酒案件出现异常情况的案件看,主要涉及少数鉴定机构违反相关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和实验室操作规范,违规出具替换血样、酒精检测报告等,还出现委托机关与检测机构串通徇私的事件。为确保交通涉酒案件的证据规范性要求,建议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司法鉴定机构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意见》的要求,加大对酒精检测等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是要规范酒精的委托受案、检材的交接、保管流程,严格执行在血液样品制备和仪器检测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工作要求。二是要求检测机构严格按照实验室认证认可要求,严格按酒精实验室检测的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检测,充分体现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性。三是要建立鉴定质量、服务质量的评价制度,对鉴定不规范、服务质量差的检测机构,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到优胜劣汰。
(五)加强对交通管理部门等一线执法单位的培训
从暴露出的问题看,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酒驾查处一线执法单位中,存在证据意识不强、取证不规范、程序不严谨等问题。同时,也缺乏较为系统的道路交通涉酒案件的证据要求等方面的培训。针对上述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对一线执法单位的培训力度;同时,加大道路交通涉酒案件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的力度,充分运用大数据方法、制度约束等方式形成涉酒案件的闭环管理,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涉酒案件的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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