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时刻】如何应对无接触交通事故?

民生   2024-11-18 17:16   安徽  
(普通话版)



广大的太湖市民朋友们:

这里是县应急广播电台,我是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交通安全宣传员王德 ,欢迎大家收听本次《交通时刻》广播。






一讲到交通事故,相信大家脑海中就会立即出现车辆撞到、刮到其他车辆、或者人员、或者物体的情景,这类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都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就是两者之间发生了接触。但是,交通事故中,还有一种叫做无接触交通事故也会时常发生。

无接触交通事故,顾名思义就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涉事双方未发生实际的物理碰撞,但造成了一方或多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这类交通事故的特点就是:涉事双方在事故发生时并没有发生直接的物理碰撞,而是由于一方或双方的某种行为或不当操作,间接导致了一方或多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如果大家遇到这种情况,是不是可以以无接触为由,不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拾玖条第5项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由此可见,“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具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无接触性交通事故,即使双方主体并未有直接接触,但一方存在过失,从而导致另一方由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这类事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什么呢?

一是要看对周围环境是否造成危险。从事故发生的时间、场所、车速、天气状况、车辆状况等方面考察,主要考虑车辆或行人的可视状况,车速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车辆是否存在超高超宽等违法行为等。

二是看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特殊情况。结合当事人的情况,如果受害人存在过错或特殊体质,则相应减轻另一方的责任。如受害人患有严重心脏病,车辆的喇叭声音太大,使其受到惊吓,诱发心脏病。这种情况,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会减轻。另外,如果受害人违章在先,也会减轻对方的责任。

三是看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受伤的法律后果与驾驶员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判断是否构成交通事故的要件之一,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

四是看是否存在紧急避险情况。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或给予适当的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下面通过几个案例供大家学习借鉴。

案例一

一位货车司机在送货途中,车辆行驶过某地拐角处,路边行走的一位老人,在该货车经过时跌倒受伤。司机认为自己没有接触到老人,但还是将其送到医院。民警在现场查看现场周边监控,未发现倒地受伤的老人与驾驶的货车有直接接触。

该事故的处理结果是:货车司机与老人虽然没有直接接触,但在拐弯处车速太快,致使老人受到惊吓,货车司机存在一定过失。老人因为车子被惊吓致使摔倒成十级伤残,造成了人身损害,构成了因果关系,货车车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

李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在超越前方同向郑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郑某倒地受伤。经交警部门调查,确认双方未发生实际接触。

该案经法院审理判决:事故发生前原告驾驶电动车在李某某驾驶车辆前方右侧道路正常行驶,被告在超越原告电动车时为规避道路左侧开挖沟渠,接近原告一侧通过,致原告倒地受伤。同时在该事故发生前后均无其他机动车通过上述路段,所以本次事故可以确认为无接触性交通事故,被告李某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三

周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因躲避前方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时摔倒,致使自身受伤。经交警部门调查,确认双方未发生实际接触。

该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原被告是在两车相会躲避时,原告周某某在刹车过程中摔倒,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双方的事故责任,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力,确定原被告分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最后提醒大家,为避免无接触交通事故,要注意交通安全,驾车经过车多、人多的地方,要减速慢行、注意礼让。

文明交通 你我同行!

好了,本次节目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的收听,我们下期再见!


关爱生命,守法交通

     安全文明出行!

音频制作、剪辑:严甲林
编  辑:左燕平   胡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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