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孩子在学校操场踢球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近日,湖里法院发布一起健康权纠纷案,提醒市民参与体育活动时应有风险意识,并需自愿承担风险。
案件回顾
足球比赛意外
母亲索赔未果
2023年8月6日晚上8点左右,可可(化名)在小学操场参加足球赛时,被同校同学奇奇(化名)踢出的足球击中右眼。
可可因此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眼上眼睑裂伤,并花费医疗费7812.48元。
事发一周后,可可的母亲向派出所报警,并向湖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奇奇及其母亲共同赔偿全部医疗费。
庭审中,可可的母亲说,奇奇的母亲确实已经付了1000元医疗费用,但她坚持要求对方承担剩余的医疗费用。然而,奇奇的代理律师辩称,这起意外发生在双方自愿参加的体育活动中,不应由奇奇承担责任。
法庭裁决
意外风险自担
驳回诉讼请求
湖里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属于健康权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参与体育活动的各方应意识到活动存在一定风险,并需自愿承担风险。
网络配图
法院查明,可可与奇奇都属于自愿参加足球比赛,且在案证据未显示奇奇在比赛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奇奇及其母亲对可可受伤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如对每一起因意外受伤而发生的体育事故都追究责任将导致公众对参与体育活动的顾虑,不利于社会体育运动的发展。
此外,关于监护人的责任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该规定明确了监护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是指被监护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而案件中,并无在案证据证明奇奇的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他的行为不属于侵害可可合法权益的行为,故可可及其母亲要求奇奇母亲承担监护人责任,没有相应法律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可可及其母亲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175元。
法官说法
享受运动
别忘风险管理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此案的判决重申了民法典中有关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
在体育运动等高风险活动中,法律倡导参与者的自觉承担和互相信任,若受益方不承担相应责任,将违背公平原则,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在参与体育运动时应有充分的风险意识,且监护人需尽到合理的监护责任,唯有如此,才能在享受体育带来的乐趣的同时,保障社会的公平与诚信。
这起校园足球致伤案不仅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也提醒学校、家长与学生共同重视活动中的安全与风险管理。
大家要提醒孩子运动时注意安全!
-END-
来源丨厦门日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