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时的冲动
等待孙某的
是10个月的有期徒刑
……
某日晚上,身为水电维修工的孙某刚下班,骑电动车路过某路口时,因仓促躲避驶来的一辆汽车而差点摔倒。孙某因此心生不满,但又无处发泄。随后,孙某前往某饭店吃夜宵,并喝了点酒,至凌晨才骑电动车回家。路上,孙某发现路边停了许多车辆,想到刚刚因躲避汽车差点摔倒,压抑许久的不满顿时点燃。为泄愤,孙某从电动车里掏出平时用于维修家电的榔头,沿着饭店回家的路线,看到觉得停得不好的车辆,就用榔头击碎其挡风玻璃,一路下来,竟连砸了9辆车。
次日,车主发现车辆被砸后随即报警。警方迅速锁定孙某,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价格认定,孙某共造成汽车损伤价值人民币6815元,案发后,孙某赔偿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476元。
孙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孙某虽然后悔不已,但仍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检察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孙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没收作案工具榔头1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编辑:王卉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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