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民政部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了较大修改,其中一项重要变动是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都不再需要户口簿,同时也取消了过去对登记的地域管辖的规定。这一变化意味着,在未来正式实施的新规中,即使没有户口本,公民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完成婚姻登记。
草案对于婚姻登记中所需出具的证件进行了修改,取消了需出示户口簿的要求,以倡导婚姻自由。
按照修订草案,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出示的证件和书面材料只有两项——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同时,草案还规定了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出具的证件也只包括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的结婚证两项。
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规定的材料,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当然,除了以上证件之外,结婚登记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双方自愿: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不允许任何一方或组织对其进行强迫或干涉。
达到法定年龄:男方必须满22周岁,女方必须满20周岁。
均无配偶:男女双方必须均无配偶,即处在未婚、离婚、丧偶等状态,并且双方不能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提交相关声明:需出具无配偶及与对方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签字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