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09日18时许,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ED***2的小型客车,沿省道309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309与庐山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沿省道309由东向西行驶的董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徐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董某某无责任。路口如虎口
低速慢行、留心观察、礼让通行
一直都是路口行车的关键
那么
通过路口时到底该如何礼让呢?
所谓左转弯和右转弯是相对于对向行驶的车辆来说的。一辆车向右转,另一辆车向左转,但会驶入同一个路口。在这种情况下,右转的车辆应让左转的车先行。所谓的让右原则就是当两辆车同时驶入路口时,左侧车辆要让右侧车辆先行。因为我国的驾驶位置在左侧,左侧“A柱”靠驾驶人近,遮挡视野范围大,而右侧“A柱”离驾驶人远,遮挡视野范围小。所以,左侧的车更容易提早发现右侧的车,右侧车处于视野劣势,所以理当被让先行。让右原则有一个前提,就是在没有信号灯的路口,两辆车交叉方向直行,这种情况下就应实行让右原则。所谓转弯让直行,就是说机动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原则上向左(右)转弯的车辆要为直行的车辆避让。因为直行车速度较快,车流较大,转弯车速度慢,车流相对较小,转弯让直行能够减少道路拥堵和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右转让直行)
感谢阅读,欢迎关注《鲁中晨报东营》
来源:东营交警
责任编辑:落苏 审核:王召军
晨报热线:13854688000
(线索一经采用,最低奖励50元,上不封顶)
商务合作:0546-6377717
点赞+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