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职场   2025-01-15 20:02   北京  


劳动者作为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亦是法律事业当中的重中之重。但是当劳动者的权益受损,通过《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进行权益保护的时候,却被告知,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那么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又应该如何进行区分呢?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首先要明确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对象均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争议才为劳动争议,因此,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也就是说,劳务关系并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调整对象。


如何确定是否为劳动关系?

那么如何确定自己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呢。劳动关系应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用工主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统称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此之外,其他主体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


其次呢,劳动关系的双方具有隶属性。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即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一种以管理与被管理为特征的人身依附关系,包括人格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人格的从属性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需要将其人身自由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劳动者有服从用人单位规制与工作指令、接受用人单位监督的义务;经济上的从属性是指劳动关系需以劳动者提供的职业上的劳动力为内容,并以报酬给付为必要条件。


同时,经济理论中,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力就被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被纳入生产过程,因此,在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场所、对象、工具等基本劳动条件,由劳动者来完成用人单位指令的业务工作。


最后也是关键的一点,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为了保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国家通过大量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予以规制,例如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法定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满足法定条件等。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差异:

那么现在想必你已经可以清楚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不是劳动关系了。那么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又存在什么样的差异呢?


第一点就在于,双方的主体不同。劳务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比劳动关系更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点在于主体双方之间的隶属性不同。上文已经说过,劳动关系中,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而在劳务关系中并不存在这种隶属性,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和依附性。虽然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也存在一定的管理关系,但是该管理更侧重于在提供劳务时的安排。


第三点则是国家干预性程度不同。劳务关系的特点在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充分体现意思自治,主要根据双方的协商签订合同。


如何进行法律救济呢?

最后,也是广大劳动者最关心的一点,如何进行法律救济呢?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一调一裁两审”和“一调一裁”并存的专门的处理机制。劳务关系产生的纠纷为普通民事纠纷,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也就是说劳务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并不能作为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来进行权利救济,而是要通过普通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进行救济,通过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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