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与刘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按照传统习俗举行婚礼。婚礼后,刘某以双方矛盾较不宜共同生活为由拒绝办理登记手续。双方沟通无果,严某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彩礼30万元及黄金首饰。在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返还彩礼28万元、归还严某赠与的黄金首饰等物。刘某逾期未履行,严某申请强制执行,刘某依旧拒绝履行并停用了联系方式,且长期出逃在外。
最终,严某提起刑事自诉,法院认定:刘某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主动归还彩礼、拒不交付指定物品并停用联系方式、长期出逃在外,导致法院无法找到其行踪,存在刻意逃避执行的行为,符合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决定对刘某实施逮捕。
接下来,请跟着小粉笔一起探究一下吧~~~
结婚条件知多少?
跨过山和大海,迈向婚姻的殿堂,在此之前,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5.禁止条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小粉笔点评: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必须要去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民间的婚礼、订婚等习俗,均不符合婚姻关系的认定形式。严某与刘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只是按照传统习俗举行婚礼,并不符合我国结婚的法定形式要求。
彩礼篇
Q:法院为何会支持严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呢?
A: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小粉笔点评:因刘某拒绝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某可以要求其返还给付的彩礼、黄金首饰。
Q:如果闹掰了没结婚,那我过年过节给女朋友发的红包、送的礼物,能否认定为彩礼要求返还呢?
A:现实生活确实很复杂,但是这个问题,咱们也有明文规定噢,一起来看一下: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Q:若两人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还能要求返还彩礼吗?
A:这种情况现实生活中也是存在的,但这里就比较复杂了: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Q:若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此时还能要求返还彩礼吗?
A:来,收下这《易混易错考点辨析》,听我细细道来: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的“六礼”,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给付彩礼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其承载着双方家庭对未来婚姻生活的美好祝愿。新时代的我们,当树立正确婚恋观,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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