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求职诈骗犯罪考点

职场   2025-01-23 20:03   北京  


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各类求职诈骗犯罪,以法治之力护航高质量充分就业。2022年1月至2024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各类求职诈骗犯罪4708人。


纵观近年来的新闻以及身边人的遭遇,求职过程中被骗的并非少数,被骗类型五花八门:交培训费办理入职、交钱安排编制工作、甚至还有以刷单为工作内容的专职岗位,各种骗局数不胜数,为何在求职过程中有些人会屡次遭遇该骗局?无非就是两种原因:1.着急找到一份合适、收入较高的工作;2.受大环境影响,各行各业发展受限,更多的人想要进入体制内工作,公考压力一年更比一年大。基于此状,不法分子利用有的求职人员渴望“高薪”“稳定”就业的心理,处心积虑设置“求职陷阱”,并暗中从事诈骗、赌博、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导致不少求职者身陷囹圄,却又无法伸张正义。不论是虚假编制内工作,亦或是刷单、游戏代练,无一例外都是在坑蒙拐骗,让受害人苦不堪言、无处诉说心中的委屈。


即使就业压力巨大,我们依然要擦亮眼睛,精准识别各种骗局,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接下来我们就从法律层面来展开说说什么叫做诈骗:


诈骗的行为结构

诈骗的行为结构: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或者维持认识错误--受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受害人遭受损失,这是诈骗的实施过程,我们再来逐一详细说明。


第一、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这里的欺骗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比如张三对王五说“你给我十万块钱,我把你安排进某银行工作,这是带编制的,不需要参加事业单位考试,跟参加考试的那些人待遇啥的都一样”,但事实上张三并无权力安排给王五安排体制内工作,且张三自己也只是一个无业游民,只是想从王五这里骗点钱,前面张三给王五说的话就属于虚构事实。


第二、受害人产生认识错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受害人须是具有意思自治能力的人,如果是欺骗幼儿、精神病患者的财物,成立盗窃罪,因为这类人无法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刚刚案例中提到的被害人王五,他既然是找工作,就需要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此时王五基于张三给自己描述的“蓝图”愿意相信张三,是基于张三的欺骗行为而产生的认识错误,他并不知道张三毫无权力帮助自己。


第三、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这里被害人处分的财物须是自己占有的财物,哪怕是借来的财物,只要是由王五将该财物交给张三,就算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


第四、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有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性、可能性,本例中王五若为了能够进银行工作真的把十万块钱交给张三,他的财产就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因为张三并不能真的为王五办事,只是想得到这笔钱。


若张三拿了王五的钱随之挥霍一空,并未真正给王五安排工作,那此时张三构成诈骗罪既遂;若王五对于张三的话基本相信,在犹豫是否要将十万块钱转账给张三,此时张三成立诈骗罪,但并不构成诈骗罪既遂,因为张三并未取得财物。


这个行为模式是诈骗罪的行为结构,但是诈骗罪与其他犯罪有相似之处,我们需要进行区分:


1.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属于被骗;敲诈勒索罪是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属于被迫。


2.诈骗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对象须是有意思自治能力的人,及被害人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若诈骗幼儿、精神病患者发财物,既构成盗窃罪。


3.诈骗罪的转化,实施诈骗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以上是关于诈骗罪的相关知识点,希望能给广大的网友一点帮助,不仅能在生活中擦亮眼睛、辨别真假,而且在考试中也能熟练掌握诈骗罪的各种考法,共同维护平和安乐的生活环境,最后希望大家求职路上都能一切顺利,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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