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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认定权限按规定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
来源:民政部网站
编辑:柴纳敏
责编:田红娟
审核:马丰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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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认定权限按规定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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