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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4日04时06分左右,莫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海安市李城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城东镇新立村九组路口时,遇有周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亦经该路口。莫某所驾车前部与周某所驾电动三轮车前部发生相碰,后小客车驶入道路左侧碰撞附近村民顾某家的围墙,发生亡人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海安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
欲速则不达
安全才是回家最近的路
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
非国标电动三(四)轮车
不要因为一时的侥幸,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于险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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