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新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又来啦!
再一次郑重劝诫失信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必须自觉履行
采取任何方式规避、抗拒执行的
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和信用代价
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失信被执行人”说:如果俺改了,能除名不?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来源:偃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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