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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本商标代理委托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日”)在 (“签署地”)签订:(1)甲方是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然人;(2)乙方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3)甲方基于对乙方服务能力的了解和信任,委托乙方为甲方或者甲方有权代表的其他合法主体提供商标代理服务;(4)乙方基于甲方委托事项的正当性、合法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乙方的基本职责,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或者甲方有权代表的其他合法主体相关的商标代理事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中国商标代理事务,达成如下协议:1.1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事务,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事项及内容如表1: | |
| □撰写申请材料,填写申请文件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撰写并提交审查阶段的相关意见陈述文件(包括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做出意见陈述。不包括复审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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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商标后续事务,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事项及内容如表2:
表2 商标变更、处分、续展等商标后续事务代理事项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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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称/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 | □申请前商标信息检索,核实商标信息真实性、准确性;□撰写申请材料,填写申请文件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撰写并提交审查阶段的相关意见陈述文件(包括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做出意见陈述。不包括复审程序);□撰写理由书或者意见陈述书,并补充必要证据、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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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于商标异议、撤销及评审事务,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事项及内容如表3: | | |
| □申请前商标信息检索,核实商标信息真实性、准确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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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甲方承诺:委托事项具有正当性;基于甲方所知悉的事实和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委托事项不存在《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以及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不存在《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注册或者禁止的情形。 2.2 甲方保证本合同所涉的商标为自己有权申请或者有权处分的标志,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委托事项是否核准以商标确权机关依法审定为准。2.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信息,属于商标代理信用评价试点省份的,提供商标代理机构及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信息,以及近三年未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息。2.4 甲方应如实、准确地向乙方说明委托代理事项的内容,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委托手续和主体身份证明等必要材料,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2.5 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委托事项提供必要协助,包括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乙方要求,提供办理委托事项所需要的资料和文件。甲方充分理解,为了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如果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等不充分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要求甲方补充提供或者完善,甲方承诺予以积极配合,否则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和风险。2.6在商标事务程序中,甲方有权获得本合同委托事项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下发的通知、商标注册证等权利证明材料。2.7甲方应及时审阅商标事务程序中乙方提供甲方确认的文件,向乙方反馈意见。对于需要提交官方的文件,甲方应确保在确认文件反馈乙方后,乙方能有必要的递交准备时间。2.8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商标事务程序所必要的文件或者证据提交到官方,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2.9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报告商标代理事务进展情况,并提供相应官方文件。2.10 甲方有权对乙方指派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提出更换要求,并说明合理理由。甲方对乙方指派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没有提出更换要求的,视为接受乙方指派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提供的商标代理服务。2.1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费用,如因甲方未按时支付相关费用所产生的任何业务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2.12 甲方应指派专门人员为联系人,负责商标代理过程中的意见交流与沟通,以及文件的接收、转送及确认等事项。联系人与乙方关于本合同工作联系的行为均属于代表甲方的行为。甲方其他人员和联系人意见不一致的,乙方经确认仍未达成一致的,以联系人的意见为准,甲方对其他人员另有特别授权的除外。2.13 甲方指派的联系人应保持与乙方联系人的联系畅通。甲方使用本合同第2.12条中所确定的电子邮箱,作为甲方与乙方沟通处理本合同约定的商标代理事务的正式渠道,用以从乙方接收以及向乙方传送各类文件和信息。甲方通过其他方式(例如微信、QQ等)与乙方进行沟通的文件或者信息与通过甲方联系人确定的电子邮箱沟通的文件或者信息不一致的,以通过甲方确定的电子邮箱沟通的文件或者信息为准。另有明确意思表示的除外。2.14 甲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按照上述甲方确定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进行联系、通知,均为有效联系、通知,并视为乙方已经履行了告知和文件材料转送义务。3.1 乙方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具备提供商标各项代理服务的必要条件和专业能力。3.2乙方保证向甲方所提供商标代理备案信息、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信息、近三年未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息真实有效。3.3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3.4 乙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从业行为,勤勉履行合同义务,代理甲方委托的商标事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3.5乙方在办理本合同第一条所列的委托事项之前,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建议。3.6 乙方应依据商标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客观、如实地向甲方告知委托代理事项的程序、风险及不得注册的情形,不得就商标注册申请核准及后续业务的结果作出任何承诺。3.7 如果乙方有理由或者有证据表明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商标申请存在《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以及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存在《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注册或者禁止的情形,乙方应当提示甲方相关风险。经乙方提示,甲方坚持申请的,乙方有权终止该代理事项;甲方相关申请产生的风险,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3.8 乙方代理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委托事项过程中,无权擅自处分甲方权利,涉及甲方权利的撤回、放弃、变更、转让等实体性事务的,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授权。乙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委托本合同代理事项。3.9 乙方应指派本机构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负责甲方委托的商标代理事务的承办及联系工作。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3.10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办理委托的商标代理事务相关的必要材料,并与甲方联系人进行沟通。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材料进行初步的形式审查,并提出相应建议。乙方如认为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充分,可以要求甲方补充提交或者完善。3.11 乙方就甲方的一般商标注册申请和后续业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申请文件,以及答复审查意见的意见陈述书等文件;就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申请、撤销申请、异议和评审业务,撰写的理由书、答辩书、意见陈述书等文件,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前,应当交由甲方审阅和确认。3.12 如甲方无特殊声明,乙方首选电子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相关文件以及向甲方转送相关文件。3.13乙方有义务应甲方要求及时、真实、详尽地向甲方报告委托事务的进展情况。在收到任何官方文件或者资料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向甲方转送官方文件或者资料,并确认送达情况。3.14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3.15 乙方在商标代理服务过程中解散或者不再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3.16 乙方应指派专门的联系人,负责商标代理过程中与甲方的意见沟通和交流,以及对甲方文件的接收等事项。乙方未指派联系人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承担联系人职责。3.17 乙方指派的联系人应保持与甲方联系人的联系畅通。乙方使用本合同第3.16条中所确定的电子邮箱作为乙方与甲方沟通处理本合同约定的商标代理事务的正式渠道,用以从甲方接收以及向甲方传送各类文件和信息。乙方通过其他方式(例如微信、QQ等)与甲方进行沟通的文件或者信息与通过乙方确定的电子邮箱沟通的文件或者信息不一致的,以通过乙方确定的电子邮箱沟通的文件或者信息为准。3.18 乙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照上述乙方确定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进行联系、文件送达,为有效联系、送达。4.1 甲乙双方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保密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保密信息权利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将该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代理事项以外的任何其他事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者公开发布该保密信息。4.2 本合同中的“保密信息”是指:甲方或者乙方向对方提供、披露且明确要求保密的,或者基于一般商业信义、商业道德认为应当保密的未公开信息,包括商业秘密、本合同信息等;b)一方从对方获得这些信息前已合法掌握且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4.3 在以下情形下,甲方或者乙方不受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约束: b)为服从行政、司法命令或者要求而应当披露保密信息的;4.4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均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赔偿金以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收取代理费的 倍为限;同时,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有需要,双方可另行签署保密协议。4.5 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所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履行终止、解除或者无效而免除,直至相关保密信息被公开时止。5.1 乙方提交一般商标注册申请、后续业务代理服务的工作期限为 个工作日,从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完整材料之日或者甲方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费用之日(以在后日为准)起至乙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文件之日止。因甲方要求变更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前述工作期限由甲、乙双方重新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前述工作期限自乙方收到甲方变更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要求之日起算。5.2 乙方提交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申请、撤销申请、异议及评审申请代理服务的工作期限为 个工作日,从乙方收到甲方的完整材料之日或者甲方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费用之日(以在后日为准)起至乙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文件之日止,但不得超过甲方委托事项办理的截止日期。5.3 在商标代理事务中,乙方按照正常处理程序将相关文件发送至甲方并等待甲方回复过程中,5.1、5.2款所述乙方的工作期限中止,自甲方的回复送达乙方时继续计算工作期限。6.1甲方委托乙方承办商标代理事务,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包括官费、代理费和其他费用。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费用标准、支付时限、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官费及代理费;经双方商定,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务而发生的差旅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等其他费用,由 方承担。6.2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商标申请事务的,甲方应在向乙方发出具体代理事项指示或者由乙方发出账单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附表约定的代理费 元(大写 ),及官费 元(大写 )。6.3 乙方代理甲方委托事务过程中,甲方决定终止相关事务或者撤销对于乙方委托,或者非因乙方过错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依照乙方已经实际完成的事项工作量支付约定代理费和已发生的官费。在乙方完成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申请、撤销申请、异议和评审申请相关申请文件撰写尚未提交时,甲方撤销委托的,应当全额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代理费。上述费用由甲方在提出终止、撤销或者解除本合同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完成支付。6.4 甲方以第 方式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1.现金;2.支票;3.汇款;4.其他方式 。6.5 甲方选择转账支付的,应当将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下述账户,否则视为未支付。6.6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全部费用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相关发票。6.8 双方在此明确,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费票据并不当然表明甲方已经向乙方实际支付了相关款项,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应以甲方的支付凭证为依据。7.1 甲方应知,任何商标注册申请都存在不被核准的可能,任何商标都存在被无效的风险。乙方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职责是向甲方提供专业服务,运用专业知识和能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但乙方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能保证相关申请一定获得核准或者支持。甲方对此有明确的认识和理解。7.2 乙方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在办理甲方委托的商标事务过程中,基于代理经验就委托事项的前景或者进度对甲方作出分析和预测,但这不能被认为是乙方作出的承诺和保证。8.1 甲乙双方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另一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8.2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 个工作日内支付。如甲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仍不支付的,乙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的履行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中止合同履行的书面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与乙方进行协商;甲方未与乙方协商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且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以及甲方的任何损失,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由甲方承担。8.3 因甲方原因导致委托事项中止的,乙方不退还已发生的费用,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直接经济损失。8.4 如甲方超出本合同约定期限 个工作日仍未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甲方应当按照未支付服务费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延期支付期间的利息,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在约定期限内支付的除外。8.5 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的,甲乙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则乙方每逾期一个工作日,甲方可以按照约定支付乙方对应案件代理费金额的 %扣除相应费用,但至高不超过本项事务代理费。8.6 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导致委托申请延误或者不予受理的,乙方应全力补救,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无法补救或者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委托目的的,乙方应退还所收取的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8.7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材料,如无法补救或者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委托项目的,乙方应退还所收取的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8.8 如乙方自行将甲方委托的商标事务转包第三方代理的,甲方无需支付所有代理费用,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该案件代理费用的 倍的赔偿金。同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0.1 甲乙双方就合同内容发生争议,应按照公平、诚信原则协商解决。10.2 双方争议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双方均同意以本合同前言所列的“通讯地址”为各自的诉讼/仲裁文书送达地址。11.1本合同有效期可选择下列a)和b)任一项确定,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发生所选项成就或者届至之日终止。a)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委托事项做出决定或者裁定,并下发文书;本合同期限届满或者终止后,甲乙双方未续约且代理事项尚未办理完毕,乙方有义务妥善处理甲方已委托办理的代理事项,且应在获得任何有关与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信息或者资料后及时通知甲方,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甲方。11.2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若乙方发现甲方与乙方的其他委托人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或者甲方发现乙方的其他委托人与甲方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甲乙双方可就存在的利益冲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或者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1.3甲乙双方需提前解除本合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一方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收到书面通知时,本合同解除。本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处理好本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项。12.2在合同有效期间内,经双方协商,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业务需求变化及行业外部状况等,对收费标准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补充或者终止本合同。12.3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及补充须经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后方可生效。12.4 当双方终止本合同时,甲乙双方的业务关系随合同的终止而解除。甲方应在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成解除对乙方的官方委托手续。对于本合同终止之日起6个月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乙方发送的官方文件,乙方不再负有向甲方转达的义务。甲乙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除外。12.5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 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类型 | 代理内容 | 件数 | 官费(元) | 代理费(元)/件 | 代理费(元)/小时 | 小计 |
□一般商标注册申请 | □申请前商标检索及法律分析; □撰写申请材料,填写申请文件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 □撰写并提交审查阶段的相关意见陈述文件(包括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做出意见陈述。不包括复审程序); □申请过程中相关文件的转达; □代为缴纳申请费; □其他代理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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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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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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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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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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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官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中国商标网”上发布的《规费清单》(https://sbj.cnipa.gov. cn/sbj/sbsq/sfbz/)为准。 |
类型 | 代理内容 | 件数 | 官费(元) | 代理费(/元)/件 | 代理费(元)/小时 | 小计 |
□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称/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 | □申请前商标信息检索,核实商标信息真实性、准确性; □撰写申请材料,填写申请文件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 □撰写并提交审查阶段的相关意见陈述文件(包括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做出意见陈述。不包括复审程序); □撰写理由书或者意见陈述书,并补充必要证据、文件; □申请过程中相关文件的转达; □代为缴纳申请费; □其他代理事项 。(如商标质押、许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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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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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商标注册事项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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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移转商标注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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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续展注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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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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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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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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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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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 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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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如商标质押、许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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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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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官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中国商标网”上发布的《规费清单》(https://sbj.cnipa.gov. cn/sbj/sbsq/sfbz/)为准。 |
附表3 商标异议、撤销及评审业务代理事项、内容及费用明细类型 | 代理内容 | 件数 | 官费(元) | 代理费(元)/件 | 代理费(元)/小时 | 小计 |
□商标异议申请/答辩 | □申请前商标信息检索,核实商标信息真实性、准确性; □收集证据,制作证据清单; □撰写申请材料,包括申请理由书、答辩书等; □填写申请文件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 □补充必要理由及证据; □进行证据交换并发表质证意见; □申请并参加口头审理(远程或者现场); □申请过程中相关文件的转达; □就后续处理程序或者救济途径向乙方提出建议; □代为缴纳申请费; □其他代理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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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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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答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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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申请/答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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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答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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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答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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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答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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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答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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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 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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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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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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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官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中国商标网”上发布的《规费清单》(https://sbj.cnipa.gov. cn/sbj/sbsq/sfbz/)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