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施工完成后,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遂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期间,甲公司未申请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而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2条,向法院提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一审法院准许其申请,并按照证人作证程序进行了通知、询问等,采信专家证人的证言作为认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根据。
法律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性质以及其陈述意见的效力为何?
不同观点
甲说:专家证人说
从《民事诉讼法》第79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2条的内容来看,有专门知识的人是以其专业知识辅助法官进行事实判断的人,其以口头方式发表意见,接受法官询问,可以和对方当事人以及对方当事人申请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对质,具备证人作证的功能和特点。因此,有专门知识的人性质上为专家证人,其陈述的内容为证人证言,能够独立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采信专家证人证言认定案件事实并无不当。
乙说:诉讼辅助人说
《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2条规定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性质上并非专家证人,而是专家辅助人,是辅助诉讼能力不足的当事人出席法庭审理、代表当事人陈述意见的人。作为诉讼辅助人,其并不具有独立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所陈述的意见亦属于当事人的陈述。一审法院将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专家证人,并以所谓专家证人的证言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程序上显属不当。
法官会议意见
采乙说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无专家证人的规定,根据2019年修正后公布的《民事证据规定》第72条关于''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的规定,证人仅指事实证人,不包括专家证人。《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性质上为专家辅助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2条第2款的规定,其所陈述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不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应当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中,一审法院将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专家证人错误,仅以其陈述的意见认定案件事实程序上显属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