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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
2024年12月
前言:
本专利代理委托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日”)在 (“签署地”)签订: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鉴于:
(1)甲方是依法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然人;
(2)乙方是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专业服务机构;
(3)甲方基于对乙方服务能力的了解和信任,委托乙方代理甲方的中国专利事务;
(4)乙方基于甲方委托事项的正当性、合法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乙方的基本职责,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委托的中国专利事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以及《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中国专利事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就中国专利事务,委托乙方代理事项如下:
1.1 关于中国专利申请事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及内容如表1:
表1 专利申请代理事项及内容
申请业务类型 及数量 | 代理内容 |
£ 撰写前信息检索,并对检索结果进行分析; | |
£发明专利申请 件 | £ 撰写申请文件(中文)并递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 £ 提出预审申请; £ 提出优先审查申请; |
□ 撰写由申请人提出的主动修改文件,并向官方提交; | |
□ 向官方提交分案申请并撰写申请文件(中文); | |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件 | £ 申请过程中相关文件的转达; £撰写并向官方提交审查阶段的相关意见陈述文件(包括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审查员电话通知作出意见陈述、主动修改。不包含复审程序); □ 代理授权办登; |
□ 提出公众意见; | |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件 | □ 提出复审请求; |
£ 参加复审审查(包括参加口审)活动; | |
□ 其他代理事项 。 |
1.2 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事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及内容如表2:
表2 专利权无效宣告代理事项及内容
专利号或案件号 | |
代理事项 | 代理内容 |
£ 信息检索、搜集证据,形成文件; | |
£代理请求人 | £ 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并提交; |
£ 撰写意见陈述书,并补充必要文件; | |
£ 撰写答复意见书或修改专利文件并提交; £ 代理无效宣告请求过程中的意见陈述及向委托人转送文件; | |
£代理专利权人 | £ 参加口头审理(远程或现场); |
£ 将无效宣告审查决定转交客户,并就后续处理程序或救济途径向客户提出建议。 £ 其他代理事项 。 |
1.3 关于其他专利事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及内容如表3:
表3 其他专利事务代理事项及内容
专利号或专利申请号 | |
代理事项 | 代理内容 |
£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更改; | |
£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 | |
£其他专利事务代理 | £ 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师变更; £ 申请人国籍变更; £ 保密审查请求; £ 专利登记簿副本制作; £ 优先权副本制作; £ 专利权评价报告; |
£ 批量法律状态证明; | |
£ 文档查阅和复制; | |
£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 |
£ 对专利年费进行时限监控; | |
£ 办理专利费用减缴资格备案手续; | |
£ 缴纳专利年费等官方费用; £ 专利权质押登记; £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 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 £ 其它代理事项 。 |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2.1 甲方知晓和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专利申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的规定,承诺甲方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依法取得的创新成果,确认其专利申请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规定,不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2.2 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委托手续和主体身份证明等必要的材料及信息,并对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2.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执业许可证、承办委托事项人员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师执业信用评价信息,以及近三年未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息。
2.4 甲方就其委托乙方代理的专利申请事务,应当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真实、准确的技术资料,包括清楚的书面技术交底材料,以配合乙方在充分理解甲方发明创造内容的基础上实现甲方委托事项的目的。甲方就其委托乙方代理的专利权无效宣告事务,应当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必要证据材料。甲方就其委托乙方代理的其他专利事务,应当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必要材料。甲方充分理解,为了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如果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证据材料不充分,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补充提供和完善,甲方承诺予以积极配合,否则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和风险。
2.5甲方委托事项涉及外观设计申请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可编辑电子格式的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并明确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乙方应告知甲方符合要求的图片或照片条件,若甲方需要乙方提供拍照或绘图服务的,应提前通知乙方,支付拍照或绘图服务费,并预留出合理的拍摄或绘图时间。
2.6 甲方应及时审阅专利事务程序中乙方提供甲方确认的文件,向乙方反馈意见。对于需要提交官方的文件,甲方应确保在确认文件反馈乙方后,乙方能有必要的递交准备时间。
2.7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专利事务程序中的必要文件(例如委托书、优先权证明文件、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文件等)提交到官方,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2.8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报告专利代理事务进展情况并提供相应官方文件。
2.9 甲方有权对乙方指派的专利代理师提出更换要求,并说明合理理由。甲方对乙方指派的专利代理师没有提出更换要求的,视为接受乙方指派的专利代理师为其提供专利代理服务。
2.10 甲方有权选择委托乙方代为缴纳或自行缴纳专利年费。如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缴纳专利年费的,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应缴纳的年费,乙方应当按官方规定缴纳,同时甲方应对乙方代为缴纳专利年费、对专利年费进行时限监控的服务,支付约定的服务费用。
如甲方未委托乙方代为缴纳年费且未委托对专利年费进行时限监控服务的,则乙方没有对后续的年费进行监控和提醒甲方的义务。如甲方未委托乙方代为缴纳年费的,乙方应提醒甲方在相应的专利获得授权后,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委托代理事项的解除或变更手续;甲方未及时办理委托代理事项的解除或变更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1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费用。
2.12 甲方应指派专门人员为联系人,负责专利代理过程中的意见沟通和交流,以及文件的接收、传送及确认等事项。联系人与乙方关于本合同工作联系的行为均属于代表甲方的行为。甲方其他人员(包括发明人)和联系人意见不一致的,以联系人的意见为准,甲方对其他人员另有特别授权的除外。
甲方指派的联系人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 ;
邮箱: ;
邮寄地址: 。
2.13 甲方指派的联系人应保持与乙方联系人的联系畅通。甲方使用本合同第2.12条中所确定的电子邮箱,作为甲方与乙方沟通处理本合同约定的专利代理事务的正式渠道,用以从乙方接收以及向乙方传送各类文件和信息。甲方通过其他方式(例如微信、QQ等)与乙方进行沟通的文件或信息与通过甲方联系人确定的电子邮箱沟通的文件或信息不一致的,以通过甲方确定的电子邮箱沟通的文件或信息为准。另有明确意思表示的除外。
2.14 甲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按照上述甲方确定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进行联系、通知,均为有效联系、通知,并视为乙方已经履行了告知和文件材料转送义务。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3.1 乙方为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机构,并承诺依法依规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不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
3.2乙方保证所提供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师信用评价信息、近三年未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息真实有效。
3.3 乙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勤勉履行合同义务,代理甲方委托的专利事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4乙方应根据甲方具体委托事项的种类和涉及的专业技术领域,指派本机构执业专利代理师,负责承办甲方委托的专利代理事务。专利代理师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3.5 乙方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乙方不得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
3.6 乙方应依据专利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客观、如实地向甲方告知代理事项的程序及风险,不得就专利授权和无效结果作出任何承诺。
3.7 如果乙方有理由或有证据表明,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专利申请存在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风险,乙方应当提示甲方相关风险。经乙方提示,甲方坚持申请的,乙方有权终止本案代理服务;甲方相关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而不能获得专利权的,甲方不得追究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3.8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委托的专利代理事务相关的必要技术资料,并要求甲方指派发明人或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沟通、解答乙方与代理事务有关的技术问题。乙方如认为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充分,可以要求甲方补充提交或完善。
3.9 对于甲方委托的专利申请事务,乙方应以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发明人、联系人的意见为基础,理解发明构思及内容,完成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与相关答复工作。
3.10 乙方就甲方的发明创造,撰写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对审查意见的答复意见/意见陈述书等文件,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前,应当交由甲方审阅和确认。乙方就代理甲方委托的专利权无效宣告、撰写的请求书、意见陈述书等文件,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前,应当交由甲方审阅和确认。涉及甲方权利放弃或丧失的事项,应得到甲方的书面(含电子邮件等文字信息)确认。乙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委托本合同代理事项。
3.11 如甲方无特殊声明,乙方首选以XML文件格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相关文件,以电子方式向甲方转送相关文件。
3.12 乙方有义务应甲方要求及时、真实、详尽地向甲方报告受托事务的进展情况;在收到任何官方文件或资料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向甲方转送官方文件或资料,并确认送达情况。
3.13 乙方获得甲方授权专利的专利证书后,应当及时转送甲方,并通知甲方缴纳后续年费的方式及期限。
3.14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
3.15 乙方在专利代理服务过程中注销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应当及时通知甲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16 乙方应指派联系人,负责专利代理过程中与甲方的意见沟通和交流,以及对甲方文件的接收等事项。乙方未指派联系人的,专利代理师承担联系人职责。
乙方指派的联系人信息为:
姓名: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邮寄地址: 。
3.17 乙方指派的联系人应保持与甲方联系人的联系畅通。乙方使用本合同第3.16条中所确定的电子邮箱作为乙方与甲方沟通处理本合同约定的专利代理事务的正式渠道,用以从甲方接收以及向甲方传送各类文件和信息。乙方通过其他方式(例如微信、QQ等)与甲方进行沟通的文件或信息,与通过乙方确定的电子邮箱沟通的文件或信息不一致的,以通过乙方确定的电子邮箱沟通的文件或信息为准。
3.18 乙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照上述乙方确定的联系方式进行联系、文件送达,均为有效联系、送达。
第四条 保密义务
4.1 甲乙双方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保密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保密信息权利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将该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代理事项以外的任何其他事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批露或公开发布该保密信息。
4.2 本合同4.1条所述的“保密信息”是指:甲方或乙方向对方提供、披露且明确要求保密的,或基于一般商业信义、商业道德认为应当保密的未公开信息,包括商业秘密、本合同信息等;
前述的“保密信息”不包括:
a)任何已合法的处于公有领域的信息。
b)一方从对方获得这些信息前已合法掌握且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4.3 在以下情形下,甲方或乙方不受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约束:
a)为遵守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而披露保密信息;
b)为服从行政、司法命令或要求而应当披露保密信息的;
c)经保密信息权利方允许而披露保密信息的。
4.4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均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赔偿金以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收取代理费的 倍为限;同时,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有需要,双方可另行签署保密协议。
4.5 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所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履行终止、解除或无效而免除,直至相关保密信息被公开时止。
第五条 工作期限
5.1 申请文件撰写: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完善的技术资料,(1)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明专利申请初稿;(2)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稿;(3)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稿;(4)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请求书、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甲方审核,甲方确认要修改的,乙方应在 个工作日完成修改,甲方指示递交后,乙方最迟 个工作日完成递交,如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应及时与甲方沟通。甲方要求加急办理的,可另行约定工作期限。
5.2前述涉及乙方的工作期限,从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完整技术资料之日或甲方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费用之日(以在后日为准)起算。若甲方提供技术资料后又补充提供技术资料的,前述工作期限自乙方收到甲方补充提供技术资料之日起算。若甲方一次性提供的技术交底等材料过多,双方可根据情况商议延长乙方的工作期限。因甲方要求变更专利代理师的,前述工作期限由甲、乙双方重新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前述工作期限自乙方收到甲方变更专利代理师要求之日起算。
5.3 在专利代理事务中,乙方按照正常处理程序将相关文件发送至甲方,并等待甲方回复过程中,5.1款所述乙方的工作期限中止,自甲方的回复送达乙方时,继续计算工作期限。
5.4文件转送:乙方收到官方各类通知书、专利证书后 个工作日内转送甲方。
5.5答复官方文件提交:乙方收到甲方明确答复意见后在 个工作日内提交官方。
第六条 费用
6.1甲方委托乙方承办专利代理事务,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包括官费、代理费(基本代理费、加急服务费等)和其他费用。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费用标准、支付时限、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经双方商定,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务发生的差旅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等其他费用,由 方承担。
6.2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专利申请事务的,甲方应在向乙方发出具体代理事项指示或者由乙方发出账单日起 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按照本合同附表1约定的费用标准计算的基本代理费元(大写),及标准官费元(大写),并且在申请正式提交官方之后工作日内,按照专利申请实际发生的官费及约定代理费向乙方支付差额费用。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专利权无效宣告、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在向乙方发出具体代理事项指示或者由乙方发出账单日起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按照本合同附表2、附表3约定的费用标准计算的基本代理费元(大写),及标准官费元(大写)。
6.3 甲方需要加急办理专利代理事务的,应根据本合同附表5的约定和加急时间,另行向乙方支付加急服务费。
6.4乙方代理甲方委托事务过程中,甲方决定终止相关事务,撤销对于乙方委托或者非因乙方过错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依照乙方已经实际完成的服务工作量,支付约定代理费和已发生的官费。在乙方完成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但尚未递交时,甲方撤销委托的,应当全额向乙方支付专利申请基本代理费。上述费用由甲方在提出终止、撤销或解除本合同之日起 工作日内,向乙方完成支付。
6.5 甲乙双方约定,官费采用以下方式缴纳:
£乙方出具缴费通知,甲方自行缴纳,并获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应收据;
£甲方委托乙方代交官费,乙方缴费后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应收据转交甲方。
如官费以乙方名义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由乙方向甲方开具收取官费发票,官费增值税由甲方另行承担,乙方不再向甲方提供官方收据原件。
若甲方没有委托乙方代为缴纳专利年费、对专利年费进行时限监控的服务,乙方不负责出具缴费通知、代缴官方费用。
6.6 甲方以第 方式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1.现金;2.支票;3.汇款;4.其他方式: 。
6.7 甲方选择转账支付的,应当将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下述账户,否则视为未支付。
户 名: ;
账 号: ;
开户行: 。
6.8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全部费用后 工作日内,及时向甲方开具相关发票。
6.9甲方开票信息:
名称: ;
地址: ;
电话: ;
纳税人识别号: ;
开户行及账号: 。
6.10 双方在此明确,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费票据并不当然表明甲方已经向乙方实际支付了收费票据所载明的款项,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应当以有效的支付凭证为依据。
第七条 双方明确的共识
7.1 甲方应知,任何专利申请都存在不被授权的可能,任何专利都存在被无效的风险。乙方专利代理师的职责是向甲方提供专业服务,运用专业知识和能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但乙方和承办专利代理师不能保证专利申请、无效请求一定获得授权或支持。甲方对此有明确的认识和理解。
7.2 乙方专利代理师在办理甲方委托的专利事务过程中,基于代理经验就委托事项的前景或进度向甲方作出分析和预测,但这不能被认为是乙方作出的承诺和保证。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甲乙双方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另一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2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 个工作日内支付。如甲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在乙方指定的期限内仍不予以支付的,乙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的履行,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中止合同履行的书面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与乙方进行协商;甲方未与乙方协商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且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以及甲方的任何损失,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由甲方承担。
8.3 如甲方超出本合同约定期限 个工作日仍未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甲方应当按照未支付服务费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延期支付期间的利息,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在约定期限内支付的除外。
8.4 因乙方过错导致相关申请或审查程序终止,如果无法通过缴纳官方恢复费予以恢复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该案件基本代理费用的 倍作为违约赔偿金;如果可以通过重新提交或缴纳官方恢复费予以挽回的,则乙方应当负责重新提交或请求恢复权利,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如造成甲方实际损失的,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该案件基本代理费用的 倍作为赔偿金或者双方协商约定具体金额。如果乙方的过错行为在乙方投保的相关执业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之内,则首先由保险机构依据保险条款约定对甲方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低于前述约定的,由乙方在两者差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8.5 因乙方过错导致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的,如果可以通过请求恢复权利挽回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无法挽回的,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该专利申请案件的所有代理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该案件基本代理费用的 倍作为赔偿金;造成实际损失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该案件基本代理费用的 倍作为赔偿金或者双方协商约定具体金额。
8.6 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的,甲乙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则乙方每逾期一个工作日,甲方可以按照约定支付乙方对应案件基本代理费的 %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但至高不超过本项事务基本代理费用。
8.7 如乙方自行将甲方委托的专利事务,转包第三方进行专利撰写等实质代理的,则甲方无需支付所有代理费用,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该案件基本代理费用 倍的赔偿金。同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10.1 甲乙双方就合同内容发生争议,应按照公平、诚信原则协商解决。
10.2 双方争议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a)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b)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均同意以本合同前言所列的“通讯地址”为各自的诉讼/仲裁文书送达地址。
第十一条 合同的期限、解除
11.1 本合同有效期可选择下列a)和b)任一项确定,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发生所选项成就或届至之日终止。
a)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委托事项作出决定或裁定,并下发文书;
b) 年 月 日。
本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后,甲乙双方未续约且有代理事项尚未办理完毕,乙方有义务妥善处理甲方已委托办理的服务事项,且应在获得任何与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信息或资料后及时通知甲方,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甲方。
11.2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若乙方发现甲方与乙方的其他委托人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甲方发现乙方的其他委托人与甲方存在利益冲突,甲乙双方可就存在的利益冲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或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1.3 甲乙双方需提前解除本合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一方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收到书面通知时,本合同解除。本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处理好本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2.1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2.2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经双方协商,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业务需求变化及行业外部状况等,对收费标准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补充或终止本合同。
12.3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及补充须经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后方可生效。
12.4 当双方终止本合同时,甲乙双方的业务关系随合同的终止而解除。甲方应在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成解除对乙方的官方委托手续。对于本合同终止之日起6个月后乙方收到的官方文件,乙方不再负有向甲方转送的义务。甲乙双方对此另有约定的除外。
12.5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 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
(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 (盖章) | 乙方: (盖章) |
甲方代表(签字): | 乙方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件:
附表1 专利申请代理内容及基本代理费明细
代理事项 | 代理内容 | 基本代理费(元)/件 | 基本代理费(元)/小时 | 官费 | 总计 |
£发明专利申请 件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件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件
£专利复审请求 件
| £撰写前信息检索,并对检索结果进行分析; | ||||
£撰写申请文件(中文)并递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 | |||||
£提出预审申请; | |||||
£提出优先审查申请; | |||||
£撰写由申请人提出的主动修改文件,并向官方提交; | |||||
£向官方提交分案申请并撰写申请文件(中文); | |||||
£撰写并向官方提交审查阶段的相关意见陈述文件(包括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补正通知书、电话通知作出意见陈述、主动修改。不包含复审程序); | |||||
£代理授权办登; | |||||
£提出公众意见; | |||||
£提出复审请求; | |||||
£参加复审审查(包括参加口审)活动; | |||||
£其他代理事项 。 | |||||
发明专利申请基本代理费用小计: | |||||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基本代理费用小计: | |||||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基本代理费用小计: | |||||
专利复审请求基本代理费用小计: |
附表2 专利权无效宣告代理内容及基本代理费明细
代理事项 | 代理内容 | 基本代理费(元)/项 | 基本代理费(元)/小时 | 官费 | 总计 |
£信息检索、搜集证据,形成文件; | |||||
£代理请求人 | £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并提交,补正理由及证据; | ||||
£撰写意见陈述书,并补充必要文件; | |||||
£撰写答复意见书或修改专利文件并提交; | |||||
£代理专利权人 | £代理参加口审活动(远程或现场); | ||||
£将无效宣告审查决定转交客户,并就后续处理程序或救济途径向客户提出建议。 | |||||
£其他代理事项 。 | |||||
无效宣告请求方基本代理费用小计: | |||||
无效宣告被请求方基本代理费用小计: |
附表3 其他专利代理事务内容及基本代理费明细
代理事项 | 代理内容 | 基本代理费(元)/次 | 基本代理费(元)/小时 | 官费 | 总计 |
£ 其他专利事务代理 |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更改; | ||||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 | |||||
£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师变更; | |||||
£申请人国籍变更; | |||||
£保密审查请求; | |||||
£登记簿副本制作; | |||||
£优先权文本制作; | |||||
£专利权评价报告; | |||||
£批量法律状态证明; | |||||
£文档查阅和复制; | |||||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 |||||
□ 对专利年费进行时限监控; | |||||
□ 办理专利费用减缴资格备案手续; | |||||
£ 缴纳专利年费等官方费用; | |||||
£ 专利权质押登记; | |||||
£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 |||||
£ 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 | |||||
£其它代理事务 。 | |||||
其他专利事务基本代理费用小计: |
附表4 官费项目及费用明细
序号 | 事项名称 | 费用名称 | 金额/元 | 减缓后费用(元)/件 |
1 | 发明专利申请 | 发明专利申请费 | ||
2 | 发明专利公布印刷费用 | |||
3 | 发明专利实审费 | |||
4 |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 | ||
5 |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 外观专利申请费 | ||
6 | 专利复审请求 | 专利复审请求费 | ||
7 |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费 | ||
8 | 著录项目变更 | 申请人或发明人变更 | ||
9 | 代理机构或者代理师变更 | |||
10 | 官费附加费 | 优先审查检索费 | ||
说明书(包含序列表)从第 页起每页增收 元,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 元,权利要求从第 项起每项增收 元。 | ||||
注:此处未全部列出,仅列出最可能发生的项目,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项目继续添加。 |
附表5 加 急 费
序号 | 加急时间要求 | 加急费(元)/件 |
1 | 至 个工作日内提交 | |
2 | 至 个工作日内提交 | |
3 | 至 个工作日内提交 | |
4 | 个工作日内提交 |
附表6 撤案代理费
序号 | 服务进程 | 撤案代理费(元)/件 |
1 | 已开始作业,但未完成初稿 | |
2 | 完成初稿 | |
3 | 已和发明人完成定稿,但未递交 | |
4 | 专利申请提交并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