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晚安大城编辑整理
真敢说也真敢做
“狐朋狗友”真具象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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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信“朋友”能挣钱
结果被警方拘留
2024年10月9日上午,郭x与其朋友“xx”一起时,郭x询问xx有没有挣钱的活,随后xx向郭x介绍手机口业务(帮助拨打电信诈骗电话)。
当天上午,由xx负责寻找对接手机口上线老板并提供一部手机及用于拨打视频通话的xx号,由郭x提供个人使用的一部手机及xxxxxx移动手机卡用于从事手机口业务,期间由郭x负责操作拨号,xx负责联系老板、结账,郭x使用该手机卡先后从事手机口2个小时,当日下午,上线 通过微信扫码付款方式给郭x结算700元工资,郭x获利7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郭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
鼓励积极努力挣钱
但不能踩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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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识别、阻断前款规定的非法设备、软件接入网络,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下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
(二)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
(三)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
(四)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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