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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被判11年6个月
服刑期间获减刑6个月
罪犯李某波,男,1985年3月25日生,河北省大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苏0312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32年2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波不服,提出上诉。
2021年6月10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刑终2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21年9月23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24年9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4年10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认为,罪犯李某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某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该犯获得表扬四次。
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苏0312执3860号执行裁定:终结(2021)苏0312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22日、2023年11月15日,该犯分别缴纳人民币9113.54元、6789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等级评定审批表、罪犯考核结果运用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波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某波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31年8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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