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晚安大城编辑整理
烧秸秆需要承担的后果
广大农民朋友们:
焚烧秸秆、垃圾不仅污染空气,加剧雾霾发生,严重影响人体健康,且极易引发火灾事故,存在诸多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全镇范围内禁止焚烧秸秆、垃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禁在露天场所,特别是在田间地头、道路两侧、村街和坑塘周围焚烧各种垃圾废物,包括农作物秸秆、杂草杂物、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等。
二、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鼓励采用机械化粉碎还田、深耕还田、秸秆回收利用等技术和方法,从事种植业的承包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要及时收集、处置秸秆,禁止私自焚烧和弃置秸秆行为。
三、凡违反禁烧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种植户采收后不及时翻耕或秸秆不及时处理致使他人露天焚烧,有焚烧当事人的,对焚烧当事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没有焚烧当事人的,由种植户或土地承包户承担责任,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具有其他情节的,同时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广大农民群众要树立环保意识,自觉维护生态环境,严格遵守本通知规定,并勇于揭发焚烧秸秆和垃圾行为,镇政府设立举报电话:0316-5950818,发现并举报一起露天焚烧秸秆事件,纵火人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广安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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