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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
男子怒将前妻告上法庭
近日,沧州盐山一男子与妻子离婚后,竟发现二女儿并非亲生,一怒将前妻告上法庭。沧州盐山法院依法判决:女方赔偿男方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离婚半年后,由于种种原因,张某怀疑二女儿并非他的亲生女儿,遂向盐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盐山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权威机构出具了DNA咨询报告。为此,张某一怒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盐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一女,且由张某抚养至10岁,这对张某的身心造成了严重损害。据此,盐山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夫妻双方中无过错一方可以向存在重大过错的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隐瞒事实,致使另一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因此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依法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让过错方受到惩罚,让无过错方得到补偿,既是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对违反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的制裁,有助于树立正确婚姻家庭观,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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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不是亲生子女
离婚时能否要回抚养孩子的费用
不是亲生子女,当事人对其没有抚养义务,有权要求索要已支付的抚养费,同时,隐瞒子女非亲生的情形,可以认定为重大过错,当事人还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男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的抚养义务,男方得知事实真相后,当然有权利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抚养费。
从男方的角度来看,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对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故其同时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找工作、找房子、物品买卖、求助、打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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