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4年11月7日10时许,杂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南环路段执勤时查获一辆超员的小型汽车。经查,该车核载5人 ,实载6人,超员1人。民警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并对驾乘人员进行了安全宣传教育。
案例二
2024年11月4日10时29分,仁某涉嫌无证驾驶青G5***5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然子路段500米处时,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对驾驶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案例三
11月5日3时9分许,杂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辖区开展酒驾整治行动,民辅警对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例行检查时,驾驶人曲某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3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据曲某交代,自己当天中午在外面喝了啤酒后,抱着侥幸心理开车回家,没想到刚开出去没多久,就遇到了交警查车。
随后,民警要求其出示相关证件时,曲某却支支吾吾,无法提供,通过进一步核查发现,曲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
案例四
2024年11月05日13时42分,沈某驾驶车牌号为青G9***5小型汽车,沿杂多县萨呼腾镇大食路(佐青寺)与夏某驾驶车牌号为青GK***7小型汽车,发生碰撞,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夏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机动车领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披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当事人夏某负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涉及千家万户的幸福与安宁,这不仅需要公安交管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更需要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交通管理工作,让我们共同携手共创安全、文明、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