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云普法】第四十四期——文明天津靠大家,礼让三分平安在

政务   2024-11-24 08:48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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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帮助行走不便的行人及时安全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的;

(二)行人跨越护栏的。

第七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

不文明行为实施人对劝阻者进行辱骂、推搡、威胁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不文明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不文明行为实施人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第四十三条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意避让其他正常通行的车辆和行人,不得抢行、逆行。
(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三)驾驶自行车应当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四)不满十八周岁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不得载人;已满十八周岁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以及乘车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六)确保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部件性能完好。
(七)不得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或者使用遮雨(阳)篷、高音喇叭、挂架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应当携带残疾证。
(九)在夜间或者有雾、雨、雪、冰雹、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开启照明灯光。
(十)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接听、拨打电话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十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编 辑|曹子畅

审 核|杨俊杰

来 源|天津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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