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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的财产处分问题
大家好,我是东丽公证处公证员孙乐刚,今天的公证小知识由我来给大家讲一讲“植物人的财产处分问题”。
近日,某女士来公证处咨询称,其丈夫因交通事故,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丈夫名下有一处房产,为了让他得到更好的治疗条件,家里打算出售该房产,但不知道如何处理。
公证处根据该女士的咨询情况,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丈夫即便处于植物人状态,其名下的房产也是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暨监护人来处分的。那么就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确定监护人,二是确定谁为监护人。
确定一个人的行为能力状况,对当事人来讲意义重大,必须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确定。某女士首先要通过人民法院特别程序确定其丈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确定监护人的前提条件,再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监护人。具体到本案,其丈夫的配偶、父母、子女等都可以依次被确定为监护人。监护人确定后,就可以代理其丈夫实施出售房产等民事法律行为了。
天津市东丽公证处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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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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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曹子畅
审 核|杨俊杰
来 源|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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