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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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将至
距离2025年的到来
还有两个月的时间
大家有没有发现今年过得飞快呢?
不管之前的日子过得如何
11月份我们也要以最好的姿态去迎接它!
广播君仔细地盘点了一番
11月份
一大波重要新规即将上线!
涉及房贷利率、交通出行、生命安全等
与天津人的生活密切相关!
一起来看看吧↓
天津“顺风车”新规施行
每天接单不得超过2次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的通知》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指导意见明确:
提供分摊出行成本方式的合乘服务,每车每日提供服务次数不超过两次。
合乘分摊费用仅限于合乘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等直接成本,不得按时间计费。(详情)
强化燃气安全管理
新《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下月起施行
新修订的《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全面聚焦天津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矛盾。针对近年来国家和天津市燃气事故时有发生的现状,将燃气专项整治“六个百分之百”的相关措施写入《条例》,并提出了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以燃气作为燃料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要求。(详情)
消防立法重大突破!
天津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有法可依
《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1月9日起实施。
《条例》明确要求,市政道路、居民区、商业集中区等区域必须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对乱停车、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公安部门将依法处理。此外《条例》特别强调,消防设施的建设和城市发展必须同步推进,不管是新建的小区还是改造的老城区,都要有充足的消防设施。(详情)
新修订的《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请求发给抚恤金”等九类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详情)
打造北方会展之都
天津依法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
《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加强财政政策引导,重点支持品牌展会培育、会展业宣传推广、会展业与相关产业联动、人才培训、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市、区相关专项资金可以对会展业发展给予引导和支持,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详情)
2024中国(天津)国际汽车展览会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4年9月8日发布第23号令,全文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同时废止。
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由31条减至29条,删除了“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以及“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2个条目,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详情)
据央行公告,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宜:取消房贷利率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的限制。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浮动利率房贷,与除房贷之外的其余浮动利率贷款保持一致,可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确定重定价周期。符合条件的存量房贷借款人在与商业银行协商调整房贷利率加点幅度的同时,也可调整重定价周期。(详情)
自2024年11月1日起,我国铁路客运领域将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为旅客和单位报销铁路客票提供便利。旅客可在行程结束或者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180天内,通过铁路12306或个人所得税APP查询、下载电子发票。(详情)
对不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
不予办理登记上牌
市场监管总局等4部门日前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2024年11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详情)
化妆品现场检查可不预先告知
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办法》是我国化妆品监管领域第一次系统地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现场检查可以预先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安排,也可以以不预先告知的方式开展检查。非现场检查包括对被检查对象提交书面材料的检查、利用数字化技术手段开展远程检查等。派出检查单位应当派出具备与检查工作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培训经历的检查人员开展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两名。必要时,派出检查单位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详情)
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1987年发布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办法》明确了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标准制定总体要求,禁止无本地区习用历史或者缺少安全性、功能主治考证或者研究等情形的品种载入省级中药材标准。(详情)
编 辑|曹子畅
审 核|杨俊杰
来 源|天津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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