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故意伤害案件,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因为伤情鉴定需等待术后钢板取出以评定最终损伤程度,暂无法移送审查起诉,能否转监视居住?《公安部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0〕13号)认为监视居住期满符合条件可以转取保候审,参照该规定,取保期限届满符合条件是否可以转监居?
答:本案不能适用。理由如下:
1.本案不符合监视居住条件
公安部《批复》的适用、参照前提是“符合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74条的规定,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是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系逮捕的替代措施。同时,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也可以监视居住。
本案中,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说明其并不同时符合逮捕三要件,即证据要件、罪行要件、社会危险性要件(详见文书:《提请批准逮捕书》三要件=证据+罪行+危险性),且未见行为人存在违保情形,故其并不符合逮捕情形,自然亦不符合监视居住条件。
2.应协商检察机关做好程序衔接
实务中,如其他在案证据已经固定,且结合现有疾病证明资料足以认定被害人损伤程度达轻伤以上、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仅最终损伤程度需待进一步复查作出的,此时建议一方面商情鉴定机构就此出具相关说明作为专家意见,另一方面可依据现有在案证据和鉴定机构专家意见商情检察机关先行移送审查起诉,再由检察机关进行续保,利用起诉阶段的12个月取保候审期限完成后续的最终损伤程度评定,以实现程序衔接。
此外,如无法商情先行移送审查起诉,则应依法解除取保候审,待评定最终损伤程度后,依法再行移送审查起诉。毕竟,《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示“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必须要有强制措施”,实务中之所以形成如此司法惯例,实为“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配合开展刑事诉讼活动”而形成的诉讼加附,于法无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版)
第71条第3款: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第74条第1款、第2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2】公安部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0〕13号)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转取保候审问题的请示》(粤公请字〔2000〕10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需要,对于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确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取保候审,但是不得未经依法变更就转为取保候审,不能中止对案件的侦查。